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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和审查合同的要点归纳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起草和审查合同的要点归纳
 
 
 

 
      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往往是通过各种合同来体现的。这些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有无遗漏,形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文字是否准确、严谨等都直接关系到企业权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企业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发生一定效果的心理意思与外在表示相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于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而导致不自愿、不真实,就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因欺诈而订立合同;一种是因受胁迫而订立合同;另一种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由上述三种情况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认定为属“效力待定合同”范畴,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期限。如一但被仲裁机关或法院认定,将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应意思表示真实,不做虚假陈述,防止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发生。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看其意思表示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二、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程序要合法
       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程序、形式都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的合同,才能得到国家认可,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签订合同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因此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合同的合法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即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签约资格。
   2、合同的内容合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标的物不能是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不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和超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的产品。(2)合同中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3)合同内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4)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内容不能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程序。一般来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除外。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公证的,办理公证手续后合同方能生效;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的,登记后合同方能生效,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就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对于有担保人担保的合同,还必须有担保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担保单位公章。
   4、合同签订应具备法定形式。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外,一般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就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我们常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合同条款要具体、完备
       性质不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条款内容也不同,我国合同法对各类合同的具体内容分别作了规定,因此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应将这些规定为依据。
   四、合同的格式要规范
       合同的格式是合同的表述程式。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格式应有一定的规范性,有了规范性,就有利于保证其内容的完整性,就容易使合同内容合理、清晰、严谨,同时还有利于合同的归档和保存。
   五、合同的文字表述要确切
    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应尽量使合同的文字表述做到:合同内容在逻辑上前后一致,无自相矛盾的情况,所使用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含义,不能有多种解释,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语言。所用的文字应明白易懂,应尽量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不能用文学上的宣染、形容、夸张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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