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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律师认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股东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及人数要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 一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财产: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一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
  4、组织机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其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5、住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公司住所。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住所的规定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 而只要求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实际上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选择住所时,律师提请您应注意:
  (1)利用居民住宅楼中的房屋(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请到房屋所在地的工商局咨询该处房屋是否可以作为住所使用。
  (2)从事旧机动车经纪业务的,其住所应选择在机动车交易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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