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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常见问题汇编(海关)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企业咨询常见问题汇编(海关)

关 税

1、外资企业如何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手续?

答:先到外经部门办理鼓励类项目、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确认书,然后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凭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办理设备进出口手续。

2、国内投资者成立高新技术公司,要进口实验室设备,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凭外经部门《国内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到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凭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办理设备进出口手续。

3、如何办理先放后税凭证?

答:在黄埔关区有正常进出口业务且有良好纳税记录,并对应纳税款提供可靠担保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A类或B类企业可申请办理先放后税凭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总关关税处综合科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4、征免税证明上共有两台机器,其中一台因故不能按时进口,是否要重新办理征免税证明?

答:如实际进口商品少于《征免税证明》中的商品,海关可凭报关单(海关联)和《征免税证明》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海关可对未进口的商品重新出具《征免税证明》。

5、进口汽车时,工具箱和一些备品备件是否要单独申报?

答:此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情况下,随车同时进口的工具箱和一些备品、备件,若数量合理,专用于该汽车,未超出说明书内容,并且符合HS的有关规定,可一并申报。

6、进口货物退运后关税能否退回?

答:因故退运的境外进口货物,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进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是,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7、旧设备从来料加工企业结转到三资企业,以新设备价格扣除投资额度吗?

答:按设备折旧后的价值扣除投资额度。

8、进口汽车的关税如何计算?

答:进口货物的关税按照货物完税价格和相应税率计算。要确定进口汽车税额,必须先确定该汽车商品编码(税则类号),在报关手册中查出税率,然后按照相应的公式计算出应征税额。其中,进口(从价)关税税额=完税价格(CIF价)×进口关税税率,消费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应征消费税的),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不用征消费税的)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应征消费税的)。

若不清楚商品编码的,可到总关关税处咨询。

9、生产电池的企业进口电动摩托车用于检测,能否作为设备免税进口?

答:摩托车属于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列名商品,不能免税进口。

二、企 业 管 理

(一)        分类管理

10、什么是企业分类管理?

答: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以及遵守海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12、符合申请A类管理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A类管理:

(1)    注册登记二年以上,且连续六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进口海关必验商品签订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    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    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即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4)    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    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    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7)    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13、评定A类管理企业的工作程序?

答:具体程序如下:

(1)   企业所在地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向申请A类管理企业发放《申请表》和《企业状况调查表》,企业提交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企业管理部门应予受理。

(2)   企业所在地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按《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审核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3)   企业所在地企业管理部门将《申请A类管理企业核查表》交各有关部门核查。各有关部门应按《黄埔海关实施企业分类管理操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向企业管理部门提交核查意见。

(4)   企业所在地企业管理部门汇总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意见,填写《企业状况调查表—海关填写部分》,将企业情况录入“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进行测评,并打印出测评结果,发函征求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的意见。上述部门对企业管理类别有异议,应阐述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上述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测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提交本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进行初审;

(5)   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初审完毕,应填写《评定A类管理企业呈批表》,附初审意见和《企业状况调查表》等有关资料,行文报总关企业管理工作办公室。隶属关(办)上述1至5项工作应在受理后15日内完成。

(6)   总关企业管理工作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隶属关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首先与有关隶属工作小组商议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交总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7)   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办公室自A类管理企业评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等有关部门,海关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的企业管理类别标志录入企业档案数据库,制作《企业类别通知书》,交主管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小组,由主管海关并通知有关企业。

  14、公司因违规被海关罚款8000余元,是否会影响企业分类评定?

答:根据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贸委2001年第5号公告,下列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1)   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2)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15、公司违规,企业分类管理降为B类后,公司负担不了巨额保证金,海关能否因此而照顾企业恢复的A类管理级别?

答:海关经法定程序做出的分类管理决定,具有法定性,权威性,不能随意更改。若不服海关分类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若企业确有实际困难,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由海关根据权限审批。

(二)企业异地报关备案

16、什么是异地报关备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在海关哪个部门办理?

答:已在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审批手续称为异地报关备案。

外关区的企业到黄埔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由黄埔海关调查局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黄埔关区的企业到外关区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按属地原则在黄埔海关隶属海关调查科办理关封至备案地海关办理。

17、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   自理报关企业应提供主管海关签发的关封,内容包括:

(a) 《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b) 《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双面);

(c) 公章和报关专用章印模(原件);

(d) 《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原件)。

(2)   专业及代理报关企业:

专业及代理报关企业如需到所在关区以外口岸办理报关事宜的,经所在地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后,方可在异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

经海关总署批复同意在异地开展报关业务的专业及代理报关企业,其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的办法同自理报关企业。

  18、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

答: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理报关企业,允许办理报关员异地备案:

(1)   省(市)级及以上专业外贸公司;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关区自理报关企业申请报关员异地备案的,可携带以下资料到黄埔海关调查局企管处办理手续:

(1)   《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

(2)   主管海关发出的报关员备案关封;

(3)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及报关员身份证复印件;

(4)   《报关员证》正本及复印件和《报关员条码卡》。

19、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企业年审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年审,只需提供《报关备案证明书》。有报关员备案的还需持经主管海关年审的报关员证。

20、对于异地报关备案的企业,企业名称或性质变更后如何办理年审手续?

答:企业在主管地海关办理关封后,携原《报关备案证明书》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年审手续。属于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新企业名称公章、报关专用章印模;属于性质变更的,应提供报关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21、企业《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遗失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答:企业应在《报关备案证明书》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递交情况说明,并在县级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作废。海关予以补发。

22、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收费标准如何?使用什么收据?

答: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缴纳注册手续费人民币15元,使用《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23、异地报关备案企业是否必须定期参加年审?年审后超过一年在备案地没有进出口业务欲再恢复报关业务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企业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后,无需定期参加异地备案年审;但异地备案后每年至5月31日仍没有年审的,将不能继续在异地报关,欲再恢复报关资格,携《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书》到海关年审即可。

  24、能否委托他人代办异地报关备案及年审手续?

答:可以。

25、A类企业在异地报关时电脑提示要征收保证金,应如何办理?

答:导致发生“A类企业在异地报关时电脑提示要征收保证金”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在调整为A类管理后,未及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企业类别变更。因此,企业被评为A类管理后,应及时持主管地海关核发的《企业管理类别通报单》到备案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监 管 业 务

(一)运输工具管理

26、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哪些证件?

答:应提交以下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

(2)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汽车登记表》;

(4)   《车辆行驶证》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5)   车辆彩色照片2张(正侧面45度角、4×3R、持有车牌、箱式货车的车厢侧面或拖车车头喷写企业名称);

(6)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27、司机备案时,应提交哪些证件?

答:应提交以下证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

(2)   《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汽车驾驶人员登记表》;

(3)   《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复件);

(4)   司机《合格证》复印件(验复件);;

(5)   司机《身份证》、《驾驶证》(验复件,收复印件);

(6)   司机1寸免冠彩色红底近照2张。

28、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牌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

(2)   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集装箱除外),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无隐藏空隙;

(3)   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

(4)   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须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5)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29、生产半挂车用于国内销售,是否要办理海关备案?

答:半挂车系指拖车拖架。拖架无需办理海关备案。

  

(二)行邮监管

l       旅客通关的一般规定

30、有关旅客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规定主要有哪些?在哪里可以了解到?

答:海关对进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监管,有关规定主要由行李物品监管办法、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行李物品具体验放规定、入境旅客行李物品进口税征收办法等四部分组成。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包括《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
    上述规定可以在海关旅客检查现场公告栏、有关网站、有关书籍查阅到。

31、旅客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应如何选择申报单证?

答:目前,供进出境旅客办理申报手续的申报单证及适用对象如下,旅客根据自己身份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这是最主要的旅客申报单证。适用除以下情况外的其他情况。
    (2)《免税物品登记证》。专供我国驻外处交机构人员、援外人员和劳务人员使用。
    (3)《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出入境携带物品登记证》。专供我国从事国际(港澳地区)间营运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使用。
   

32、旅客在通关时应注意什么?

答:(1)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先到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2)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进出境旅客通关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4)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5)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按规定填报所带行李物品。做到完整、真实、清楚。申报单证上所列有关各项内容,都要填写,并且要如实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所带物品相符。申报不实或伪报、瞒报,旅客应负法律责任,海关将依法处理。


   33、行李物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查验?有什么要求?

答: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场所和时间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一般在海关监管场所进行。如情况特殊,须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海关认为必要与可行,也可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查验。遇此种情况,申请人要支付规费,并提供交通工具等方便。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单独进行查验。

34、什么是免验?对享受免验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免验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律和海关法规,对进出境人员携运的物品给予免予查验的礼遇。

免验人员,免填《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对其行李物品一般不予查验。但是,当有重大理由推定免验人员的行李中装有我国法律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进出境或者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的,海关可以进行查验。海关查验时,行李物品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

免验人员进出境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35、享受免验礼遇的外籍人员主要有哪些?外籍人员怎样知道自己是否可以免验?

答:根据通常规定和国际惯例,持有我国驻外签证机关给予外交签证或礼遇签证的人员,海关对其行李物品免于查验放行。因此签证内容是判断是否享受免验的依据。

36、哪些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2)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3)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4)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5)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6)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7)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物品者。

37、《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是什么?有何内容?

答:海关把旅客行李物品分为三类:

(1)第一类物品包括: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2)第二类物品包括: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3)第三类物品包括: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物品分类说明:

(1)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所列分类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超出本表所列最高价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但另有规定者除外。

38、哪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

答: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5)携带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39、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若属于应向海关申报的,具体如何申报?

答: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40、应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何?

答:应申报的行李物品具体规定如下:

(1)免税烟酒
  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不超过0.75升)。
  当天往返或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香烟40支或雪茄5支或烟丝40克。
  其他进境旅客: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不超过1.5升)。
    (2)旅行自有物品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3)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
  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4)外汇

1)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予管理。

2)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3)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

4)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

a)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b)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c)           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5)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6)文物(含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须向海关详细报明。
  旅客携带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携运文物出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加盖的鉴定标志及出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得携带出境。携带文物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将依法处理。
    (7)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200元;寄往港澳地区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人民币100元。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购买的,数量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麝香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
    (8)旅游商品
  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除国家规定应申领出口许可证或者应征出口税的品种外,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

41、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如何征税?

答:为了简化计税手续和方便纳税人,中国海关对进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实施专用税则、税率。现行税率共有五个税级:免税、20%、50%、100%、200%。物品进口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参照国际市场零售价格统一审定,并对外公布实施。


42、禁止进出境物品有哪些?

答:禁止进境物品有: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物或其它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有: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3、什么是红绿通道通关制度?

答:红绿通道(亦称申报或无申报通道)通关制度,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对旅客行李通用的一种验放制度,是进出境旅客在海关规定范围内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的一种制度。实施红绿通道通关制度的海关,在旅客行李物品检查场所设置通道,在通道前,用中英文分别标明"红色通道"(申报通道goods to Dec1are)和"绿色通道"(无申报通道Nothing to Dec1are);前者标志为红色正方形,后者为绿色正八角形。实施这一通关制度的目的是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目前,在我国主要空港海关和旅客流量大的其它海关,均实施这种验放制度。

44、旅客选择通道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1)按通关规定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2)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3)通关规定明确应向海关申报的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45、不按规定选择通道,海关是否要处理?

答: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如果不按规定向海关申报或选择通道的,构成事实上向海关申报不实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6、什么是旅行自用物品?包括哪些?

答:"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包括: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以及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47、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限一件。海关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48、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怎样处理?

答:对超出旅行自用物品范围或进境手续不全、无法当场放行的物品,海关要收取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或收取我境内法人出具的保函予以放行。对无法收取保证金及保函的,海关予以暂留保管,待补办手续后放行。

49、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分离运输行李物品运进时,旅客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关申报单证、提货单证等到进口地海关申报,申报时要提供物品清单。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在出境前持有效出境证件等向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办理托运手续,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原则上以一般生活用品、书籍、笨重物品为限。

来往港澳的旅客,除经特准的外,海关不办理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或运出的行李物品。

50、海关暂准进出境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有无时间限制,如未复带出入境海关将如何处理?

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客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所谓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是指入境的非居民旅客本次进境之日起到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出境的居民本次出境之日起到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不按规定复带出境或进境的物品,海关依法处理,包括补税或处以罚款。

51、能否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

答: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个人物品,不属旅客行李物品范围。

对外国专家、外国使领馆人员、外国常驻机构人员以及其他经特殊批准的人员以货运方式托运进口的物品,海关按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52、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旅客携运进出境不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物品,或者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存入仓库的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自暂留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如携带进口的是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而物品仍在自用范围以内的,经海关核准后可予以征税放行。

53、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因故不能当时办结海关手续或不能按章纳税的,海关如何处理?

答:海关不予放行。物品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由旅客在限定期限内办结进口手续或退运,海关亦可视情收取保证金或境内法人的保函先予放行,而后补办进口手续结案。

54、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55、无人认领的物品和逾期未办海关手续的物品,海关如何处理?

答:进口物品,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在海关监管区内逾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亦由海关作变卖处理。

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物品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物品所有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

56、对进口物品的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依照有关法规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和征免税放行的自用汽车、摩托车,除海关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管理年限内,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转让的,须报经海关特别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l       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57、中国籍旅客的范围?

答:中国籍旅客是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58、中国籍旅客进境行李物品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物品,由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放行。

 

59、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物品是怎样限量的?

答:我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国内的物品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60、暂予保留免税物品规定的中国籍旅客如何办理进境物品的免税手续?

答:外交机构人员,凭其所持外交护照及《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办理;外交机构中持公务护照的公勤人员等,凭其所持公务护照、《登记证》以及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物品,凭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办理验放手续。

对劳务人员带进的行李物品,凡是19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1996年1月1日后出境的,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援外人员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办理;托带进境的物品,凭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驻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登记证》办理验放手续。

对远洋船员,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办理物品的验放手续。

 

61、对不享受物品免税的中国籍旅客,海关如何验放其行李物品?

答:我常驻境外非外交机构,如商贸、新闻、体育、文化等公司企业单位代表处等持因公普通护照和公务护照的人员和除远洋船员以外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持因公普通护照,公务护照临时出国人员,以及持因私护照出境的居民旅客、华侨、台、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每公历年度内准予选择完税价格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范围内的物品中的一件征税进口,海关凭其所持护照等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62、对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一般生活用品,海关如何验放?

答:除另有规定外,各类中国籍旅客携带进境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即: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经海关审核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范围内的物品,每种限免税一件。

 

63、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物品,海关如何验放?

答:中国籍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准予放行。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64、海关对中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物品有什么规定?

答:华侨回国,台胞回大陆、港澳同胞因回内地投资办厂,或设立企业代表机构,或受聘在境内长期工作一年以上者,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后,可向主管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安家物品,在规定的范围内,海关准予免税或征税放行。具体监管及验放手续比照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有关规定办理。来境内就学的中国籍非居民学生进境自用物品,按照上述规定验放。

上述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和在工作、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规定验放其行李物品。

65、海关对短期内多次来往港澳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物品有何规定?

答: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携带的物品,应以旅途必需物品为限。超出旅途必需物品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66、海关对不满16周岁者如何验放其物品?

答: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l       留学归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67、哪些留学人员可以购买免税国产汽车?

答: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1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海关批准,可凭有关证明在本人免税限量内用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68、留学人员如何购买免税车?

答: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应于回国6个月内由本人到所在地海关(下称备案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本人有效护照;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

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6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可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9、留学人员如何向监管地海关办理免税购车手续?

答:监管地海关收到备案地海关邮寄的关封后,申请人须持备案地海关签发的另一关封及本人身份证、有效护照和《留学人员证明》到监管地海关办理手续。申请人持监管地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地厂家销售部门办理购车手续。

70、留学人员购买免税车能否委托他人办理有关手续?

答:留学人员申请和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手续均须本人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直接办理的,应提前向备案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正式委托书,经海关同意后,方可由受托人代办。

71、海关办理留学人员行李物品验放手续有无期限?

答:留学人员自毕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1年回国的,海关不能按留学人员行李物品的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l       定居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72、什么叫定居旅客?

答: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73、海关对定居旅客进口物品是如何管理的?

答: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向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除国家明令应税的物品以外,海关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各1辆。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74、海关对出境定居旅客携运出境安家物品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75、海关对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进境物品的管理有什么规定?

答: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3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规定应税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一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其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76、自用及安家的物品中属应税范围的物品有哪些?

答:自用及安家物品中属应税范围的物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家具、灯具、餐料(含饮料、酒)、小汽车、摩托车。

l       外国籍旅客行李物品监管

77、长短期外国籍旅客怎样区分?

答:长期外国籍旅客,是指获准进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的旅客,如外商常驻人员;短期外国籍旅客,是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如外国旅游者。海关区分长短期外国籍旅客,主要依据其是否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

 

78、外国籍短期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海关如何验放?

答:外国籍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外国短期旅客进出境时,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的予以放行;香烟400支,酒2瓶(不超过1.5升),在此限量以内的予以免税放行;带进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的,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旅客携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准予暂时进境。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外国短期旅客,不得代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79、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物品进出境有什么规定?海关如何验放?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其居留期间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为限,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予以免税放行,但属于明令应税的物品除外,属于国家限制进境的物品,还应受规定数量的限制。

外国籍长期旅客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限制出境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放行。

 

80、外国籍长期旅客如何办理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手续?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申请进口自用物品或家庭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即自用、安家物品,应事先向海关书面申请。此项申请只限一次。申请时,应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批准文件、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及其它有关单证。

申请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获批后,海关在"申请表"上批注盖章,一份海关留存,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另两份制作关封退交申请人在物品运进时凭此向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经批准进口的自用、安家物品,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运进。

 

81、对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境所带物品有什么规定,怎样办理海关手续?

答:对外国籍长期旅客在华期间临时进出境所带的物品,海关按照对外国籍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必需的生活用品。如出境时携带的经海关免税放行的物品需要复带入境的,应当在"旅客行李申报单"上报明。回程时,海关凭此查核免税放行。如出境时未向海关报明,回程入境时需要照章纳税。

 

82、外国籍长期旅客带进机动交通工具有什么规定?

答:外国籍长期旅客中的常驻机构人员和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及专家,可向海关申请进口自用小汽车、摩托车各一辆(按每个家庭计算),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四、通  关

(一)通关管理

83、在何种情况下,报关单应分单填报?

答:根据报关单填报规范,一般情况下同一批进出口货物应填制一份进出口报关单,但如有以下情况应分单填报:

(1)报关单以下栏目内容不同的:备案号、贸易方式(监管方式)、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

(2)进料转内销时因已缴的台帐保证金不足以转税时,应将转税料件和补税料件分单填报;

(3)其他特殊情况海关认为应分单填报的。

84、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怎样填报报关单?

答:《报关单填报规范》规定,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因此在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的情况下,应分成多份报关单进行申报。

85、一份报关单对应多个集装箱时应如何处理?

答:这种情况下报关单“集装箱号”栏应按如下格式填报:其中一个集装箱号×集装箱个数(折合为标准集装箱个数),如TEXU3605231×2(3)表示2个集装箱,折合为3个标准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TEXU3605231,其余集装箱编号打印在报关单“备注”栏或随附清单上。

86、一份报关单能否对应两份许可证报关出口?

答:不可以。电脑联网的每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许可证。非电脑联网的许可证不受此限制。

87、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如何填报报关单“贸易方式”栏?

答:加工贸易手册项下的料件或边角料复出时,应填制出口报关单,在“贸易方式”栏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复出”(代码:0265)、“进料料件复出”(代码:0664)、“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

88、少量货物能否随身携带通过客船到香港,如何报关?

答:可以。先到现场海关办理“形式舱单”,然后按一般货物申报即可。运输方式填“江海”,运输工具填轮船班次。

89、加工贸易料件退换如何填制进出口报关单?

答:加工贸易料件退换时应依照如下方式进行申报:

(1)在退换料件出口时,出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目根据不同情况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并在“项号”栏目填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料件备案的项号。

(2)在退换料件进口时,根据不同情况,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栏选择填报“来料料件退换”(代码:0300)、“进料料件退换”(代码:0700),并在“项号”栏目填报该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料件备案的项号。

90、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与手册备案不一致时如何填制报关单?

答:当报关单某些栏目内容与加工贸易备案手册不一致时,经接受申报的海关确认为同一货物,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若“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或“规格型号”栏内容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填制报关单,并在“备注”栏注明。

(2)若商品编码与备案不一致,则按照实际进出口情况填制报关单。若系统提示该项商品为许可证件商品,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更改备案数据。

(3)若商品项号、进出口岸、经营单位或收(发)货单位、商品名称、或计量单位与备案不一致,企业应向主管海关申请更改加工贸易备案数据后再进行报关单申报。

91、暂时进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暂时进口货物进境前,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进口货物清单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填写暂时进口货物申请表,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三级审批后方可进境。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申报人应凭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另附上述批准证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于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件或免纳进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

(2)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3)暂时进口货物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由申报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92、暂时进口货物能否从广州进,北京出?

答:可以。在进口口岸以外其它口岸复出口的,应及时到原进口口岸办理核销手续。

93、如何办理对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和删除?

答:(1)向现场海关通关科申请报关单电子数据删除和修改。

(2)现场海关通关科负责放行前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改;

(3)通关处(审单中心)负责放行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删除和修改;

(4)对经审单中心批准及修改的电子数据,现场海关负责更改纸面单证,并加盖海关“更改章”。

94、退运货物(出境)与直接退运有何区别?

答:“退运货物”指已放行结关退运出境的货物(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指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经海关批准将货物退运境外,包括未申报或正在申报进口,但货物尚未放行等情况。

95、哪些货物准予办理直接退运?

答:准予办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是:

(1)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2)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有下列原因的,可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a)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b)    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款,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c)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和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d)    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3)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

96、哪些货物不允许(办理)直接退运?

答: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凡按文件规定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97、已出口或进口的货物如何办理退运手续?

答:一般贸易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质量不符、延误交货等原因需退运进口的,由企业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经现场海关三级审批后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1、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原因。2、出口地海关的原出口货物已实际离境的证明。3、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向海关提供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未办理出口退税的证明或《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4、退运协议等资料。

一般贸易货物办结进口手续后需退运出境的,一般只需经过有关商品检验机构鉴定后,收发货人双方同意即可退运。

98、什么情况下可采用“特殊通道申报“?

答: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一些不符合系统自动检查标准的报关单存在,为避免退单,经报关人申请,海关审批同意,可在录入报关单后,由审单中心运用集中审单子系统中的特殊通道申报功能接受申报并进行审核。

99、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其申报商品编码与手册备案内容不一致,是否接受申报?

答: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企业应按手册备案料件或成品的商品编码填制报关单。若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不同,且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涉及许可证件,审单部门应予以退单,要求企业向保税部门申请变更;若不涉及许可证件商品,审单部门认定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是正确的,可直接按报关单申报的商品编码接受申报。

100、实际贸易单价比合同备案单价高时,如何进行价格申报?

答:按现行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合同备案的料件、成品单价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企业在进口报关时应按实际成交价进行申报,以通关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

101、从黄埔口岸进口转关到广州海关报关,每一个货柜要打一份转关申报单吗?

答:原则是“一车一单”,非“一柜一单”,即每辆转关运输车对应一份转关申报单。

(二)电子口岸、企业IC卡(金钥匙卡)

102、什么是企业IC卡(金钥匙卡)?企业IC卡与电子口岸IC卡是一回事吗?如何申领?

答:通称为“企业IC卡”的“金钥匙卡”是企业申领用于银行、外管局等部门联网核查报关单时使用的IC卡。并非电子口岸IC卡。申领程序为:1、现场海关领取申请表。2、持经现场海关三级审批的申请表到总关机关服务中心交费制卡。工本费为100元。

103、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答: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是指需使用中国电子口岸的企业及其人员,通过备案申请取得的存储有用户信息的CPU智能卡。电子口岸企业IC卡是企业在网上使用的身份证和印章,其内部存有企业用户的密钥和证书,可进行身份认证及数字签名,是企业办理网上业务时明确法律责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用具。企业IC卡又可分为企业法人卡和企业操作员卡。

104、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企业法人卡有什么作用?

答:企业法人卡又称公章卡,是指在中国电子口岸中唯一代表企业身份的IC卡。该卡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员持有,可以为本企业人员申领操作员卡,并对本企业的操作员卡进行停用、注销等管理,并可以法人名义对本企业的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

105、什么是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卡?企业操作员卡有什么作用?

答:企业操作员卡用于企业内部人员身份认证,其持有者经法人卡申请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并对填写、修改的电子文件进行个人名义的数字签名。经法人卡授权登记,操作员卡也可代表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电子文件进行数字签名。

106、如何申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

答:为方便企业申领IC卡,中国电子口岸在各地设立了制卡分中心,在试点推广阶段,各地制卡分中心按集中方式统一为企业办理IC卡。集中发卡工作结束以后,各地制卡分中心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接受常规性的用户入网申请。企业也可委托专门性服务公司代为办理。有关公司名录可登录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网页查询。网址:WWW.HPEDI.COM。

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的申领程序是:

(1)到所属制卡分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2张表格,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它们分别是:1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2号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

其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填写企业法人卡持卡人信息及企业操作员卡持卡人信息,申请企业法人卡只需填写“法人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申请企业操作员卡需填写“操作员卡持卡人基本信息”栏及以下内容。企业如申请多张操作员卡,则须按照本企业指定的操作员人数每人填写一份。

(2)携带下列证明文件的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制卡分中心: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b)《税务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e)《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或《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以及《报关员证》;

将上述证明文件连同表格一起交付制卡分中心,由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录入。

(3)数据录入完毕后,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对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制卡分中心制作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

(4)外经贸部门、海关、外汇局分别对企业法人提出的企业及操作员卡的备案和授权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制卡分中心将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交给企业。

107、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子系统包含哪些内容?

答:出口收汇子系统包括企业网上核销单申领、核销单出口口岸备案、核销单交单、核销单挂失等操作功能。企业用户可通过本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网上申领核销单及核销单交单申请,对核销单进行出口报关口岸备案,以及对核销单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

108、出口收汇子系统推广后,企业如何领取和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答:

(1)       企业上网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然后持企业操作员卡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纸质核销单。

(2)       外汇管理局审核企业申请,向企业发放纸质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放的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3)       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预先将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

(4)       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单验放手续时,将逐票进行核销单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一致性的核查。

(5)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6)       出口收汇后,企业持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109、企业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后,该核销单是否可直接用于出口货物报关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在领取了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该出口收汇核销单方能用于出口货物报关申报,否则,报关地海关无法及时获得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对于出口报关前核销单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110、使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核销单时发现提示“无核销单电子数据”时如何处理?

答:因企业操作不熟练,使用未备口岸或备错口岸的核销单报关,便会造成无电子数据的问题。对“无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报关单,在人工核查确认报关单所使用的纸面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的,可予以正常验放。对未备口岸或企业备错口岸的核销单,企业应补做口岸备案,换用口岸备案正确的核销单或更改备案口岸重新申报。

111、企业进行核销单出口口岸备案后,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进行出口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进行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112、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如何挂失?

出口企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如有遗失,可通过出口收汇子系统申请挂失,也可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挂失的条件是申请挂失的核销单外汇管理局已签发且未被海关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用于出口报关,发生遗失的,企业须到外汇管理局申请挂失。核销单一经挂失不能再使用。

113、如何获得技术支持和业务咨询?

答:海关总署电子口岸技术支持热线:010-65195656。

黄埔海关数据分中心热线:020-821305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热线值班电话:

(020)83838000-3818;83833154

(三)证明联签发

114、企业遗失报关单“黄单”或“白单”,如何补办?

答: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可直接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原签发海关将调用报关单结关库予以打印补发。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需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将在“海关意见”栏内说明处理情况,不再补发报关单证明联。

115、海关已签发证明联,国税局在核查系统上查无报关单电子数据,国税局让企业到海关查询,企业应怎么办?

答:企业应联系海关总署热线电话(010-65195991)查核报关单电子数据传送情况。如查核发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未成功上传数据,由总署热线电话值班人员通知进口单位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再次发送相关电子数据。企业也可以向现场海关提出申请,查核是否本关区验签失败。

116、国税局查到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的退税证明联内容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对于未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的报关单,企业可直接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重新签发进口报关单或修改后重新签发。除海关需补征税款的以外,对超出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且自进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报关单,海关不予修改,但在查阅核实海关存档报关单后,将出具“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五、贸易管制

117、货样、广告品是否须领进出口许可证?

答: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为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不论其量值多少必须领取进口许可证;出口的货样、广告品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免领出口许可证。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辖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商品对外提供货样,按正常出口办理。

118、机电产品进口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1)   禁止进口的机电产品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2)   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实行配额管理,无数量限制的称为特定机电产品,实行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进口配额产品,应当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凭《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许可证管理机构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持《进口配额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特定机电产品主要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单位应向商务部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并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4)   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进口许可证明(指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应当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字样)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旧机电产品的管理范围按“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和“禁止进口目录”实施管理。

119、公安部门核查车辆进口证明书应与何部门联系?

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车辆所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与法规处贸易管制科联系。

                            六、加工贸易

一、前期管理

120、海关对企业国内购买原材料有何规定?

答:加工贸易企业外商用外汇在国内购料进行加工装配业务,不属海关保税业务监管范围,在合同(计划)备案、核销环节,不纳入手册管理。

121、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国内购买,成品全部出口是否可以不用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以,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

122、加工贸易企业全部料件进口,全部成品内销是否可以按一般贸易运作而不申请合同手册?

答:可不申领手册,但须到各级外经贸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产品原材料进口审批表》,企业凭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报关手续。

123、海关对企业进口旧设备有何规定?

答:(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生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内,和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管理的旧机电产品,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批准。
    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外资企业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国内企业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注明为旧品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注明为旧品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申报进口。
    (2)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旧设备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124、海关对签订的合同征收台帐保证金有何规定?

答: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时,海关对A类企业免收保证金,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减半收保证金,C类企业进口的全部商品收保证金,D类企业不予合同备案。

125、什么是监管手续费?费率标准如何?什么条件可以免征?

答:监管手续费是指海关对进口的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实施监管、管理所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按照不同情况按海关审定的货物到岸价格的0.1%-0.3%间计征。下列范围进口减免税和保税货物免征海关监管手续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列明进口免税的货物;(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货物;(3)外国团体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4)用于救灾的物资;(5)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和物品,以及残疾人福利工厂进口的机器设备;(6)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机构进口的公务用品;(7)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而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8)向国外索赔的准予减免税的进口货物;(9)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九十天即转运复出口的货物;(10)不足10元的;(11)经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特准免征的。

126、企业在交纳海关监管手续费后,如果并未实际进口全部料件,合同核销之前是否可以申请将未进口部分的海关监管手续费退还?

答:企业可以在合同核销之前向海关申请将未实际进口部分料件的监管手续费退还。

127、企业可以办理哪几种分册?

答:企业可以办理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异地直接报关分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

128、A类手册与B、C、D类手册有何区别?A类手册料件进口时如何办理进口手续?

答:目前加工贸易手册编号的首位标记代码使用的英文字母有:A、B、C、D、F、G。其中首位标记代码为A的加工贸易手册,简称A类手册,依此类推。A类手册是指三资企业按内外销比例进口的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手册,料件进口时按一般贸易办理。B类手册是指来料加工手册;C类手册是指进料加工手册;D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手册;F手册是指加工贸易直接报关分册;G类手册是指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分册。

129、来料加工厂能否做内销?

答: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内销,必须100%外销。因故内销的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130、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申报进出口时,其申报规格型号是合并的,如“全棉布44″-48″”,是否接受申报?

答:加工贸易合同中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备案时若单价、规格型号相近,品名、商品编码、计量单位相同,合并成同一品名的料件或成品后不影响单耗或合同核销的,可合并备案。如:全棉布44″-48″。

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企业应按实际进口货物规格型号如实填制报关单,若实际申报货物的规格型号超出备案范围的,应到备案部门更改备案资料。

131、海关对企业变更合同单损耗有何规定?

答:按海关监管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向海关备案其成品的单损耗,若在生产过程中,单、损耗发生变化,应在其产品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如因特殊情况,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单、损耗变更手续的,在合同报核时,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132、黃埔关区以外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是否可以将进口料件委托黄埔关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开展加工业务?

答:可以。只要申请办理异地加工贸易即可。

133、企业加工成品中某道工序可否委托其他企业加工?

答:可以。加工贸易企业自身不能完成加工出口过程中的某一加工工序,可将保税原材料或半成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完成,再返回本企业加工成成品出口。但需到主管海关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

134、如何设立保税仓库?

答:建立保税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并按规定交验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后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135、保税仓库货物可以存放多长时间?

答: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             中期管理

136、加工贸易企业原保税进口的设备和车辆能否转给其他企业使用?

答:(1)若上述设备和车辆已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解除监管后可自行处理。(2)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车辆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关按车辆使用年限折旧补税。(3)对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设备,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结海关结转手续后,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

137、企业因为进出口货物数量较少,是否可以与别的企业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并柜进出?

答:可以。如果企业需要在主管海关以外其他口岸报关进出口,应先办理备案更改合同增加口岸,并办理异地报关备案申请,然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138、需要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手续的企业如果因为结转的货物计量单位不一致而无法办理手续时怎么办?

答:转出、转入地海关认定结转货物计量单位不同的,应填写两个以上计量单位,企业在《申请表》和报关单上同时列明,并准确折算数量,供双方海关共同审核。关区内结转同一情况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139、深加工结转时手册间结转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是否可以办理,如何操作?

答:深加工结转时转出商品与转进商品的商品编码、品名、价格、数量、计量单位应完全一致。署税(1999)649号文第十条规定办理结转时对商品编码、名称、价格不一致的,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具体要求如下:经转入地海关审定予以办理结转手续的项号、品名、计量单位接受申报。若传输手册与转人地手册中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位不同、转人地海关认定为同一货物且符合有关规定同意接受申报的,应在出口(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转入(转出)手册备案的商品编码、品名、规格或单价并将转出报关单反馈转出地海关。对广东省内加工贸易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商品编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不一致的,企业在办理结转计划审批时,除在申请表的“结转货物状态”对商品进行描述外,还须提供结转货物的相片、单耗表等,经海关审核为同一商品的,可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

140、海关对企业每次结转的数量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没有。只要企业结转的数量和金额在合同总数(额)内均可。

141、料件是否可以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能直接办理深加工结转(包括跨关区深加工结转)

142、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贷款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如需以海关监管减免税设备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应事先向主管海关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方可办理抵押手续,但对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等海关监管货物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143、作为企业生产成品的机械设备及配件,是否可以与作为生产设备的客户办理转厂手续?

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转入另一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生产设备暂不能比照深加工结转业务办理。

(二)             后续管理

144、企业出现超期未报核合同后,电脑被锁,应如何办理解锁手续?

答:企业应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主管海关说明超期未报核的原因后再做处理。

145、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的处理有何规定?

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未经海关同意或补征税款,不得擅自处理,必须通过书面报告海关,经同意并补征税款后方可处理。

146、企业遗失异地口岸进出口报关单据时如何办理核销手续?

答:企业报核时如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提交报关单海关核销联的,经主管海关核销部门批准,凭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办理核销手续。企业留存联也无法提供的,可提交经口岸海关签章认可的报关单复印件。主管海关核销科经核对合同“电子底帐”,数据确认后视同报关单核销联原件,按规定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147、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设备、物资解除监管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规定,凡属海关监管货物,在其监管期限到时,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自行处理。企业应先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且在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才能自行处理。海关对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的监管年限为8年,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为5年。

(三)             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148、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应递交什么单证?

答: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下列单证:

(1)《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2)《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或进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4)车辆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5)车辆进口的批文(正本及复印件);(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149、提前解除监管有什么规定?

答:海关监管车辆提前解除监管,需按使用年限折旧补税,交验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入法律程序后变卖、拍卖处理的企业自用车辆,凭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关的仲裁证明免予补办进口许可证。

外商自用车辆一般不予提前解除监管,外商提前出境应将车辆退运出境,需转让给国内的,需补交税款和进口许可证。

对被盗、报废车辆情况属实者,海关同意解除监管,但不签发《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150、什么情况下,海关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暂不予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1)企业已终止,而车辆使用年限未满6年的;

(2)企业有走私违规情事,尚在处理中;

(3)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转籍、出售、转让、抵押海关监管车辆的。

   

七、统计咨询

151、能查询到黄埔口岸某时间段某货物进出口数量吗?

答:总关统计处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咨询服务。具体问题可与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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