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并购十分活跃,特别是股权收购方式,省却了投资人重新办公司的烦劳,同时又可以合理避税,但是股权收购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一旦不慎,极易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1 股权转让中利益相关者法律风险
此利益相关的人包括股东、债权人等
1.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损害主要是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等,使股权转让行为完全被大股东所控制。以股份回购为例,在实践中,虽然公司质量的好坏可以通过回购价格体现出来,但是回购通常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如果交易的资产状况存在明显的或隐藏的问题而又难以体现在交易价格中,中小股东就有可能因股东会擅自作出决议而被侵犯利益,从而引发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决议的诉讼风险。
这是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和信息批露不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应重视股份回购的信息批露程序和股东知情权、表决权的保护。
1.2债权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风险。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保证就是公司的资本。根据资本不变的原则,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但是,为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股份回购后,就必然会降低注册资本,这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因此,一方面涉及到信息批露问题,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保护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事先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比如对财务业绩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防止公司在资金不充足或财务状况恶化时仍采取回购行为。
2 股权瑕疵法律风险。实践中,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出资不实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中。因此,对出让人出资种类的考查,也显得十分必要,尤其是非货币出资,容易发生出资不实的情况。
第二、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出资不按时、足额缴纳,该股东除补足出资外,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出让人缴纳出资实际情况的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虚假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股东根本未出资,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登记机关的信任。在发生虚假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不仅应补足出资,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受让人不明知出让人存在出资瑕疵,则受让股东对该出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否则,在明知瑕疵的情况下人受让该股权,在实践中,一般承担出资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即在缴付出资后,又以各种手段抽逃出资的行为。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利益可能造成损害,也应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对于受让股东而言,如果出让人仍具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的行为成立,并且不承担与抽逃出资有关的法律责任。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受让人对股权担保情况的了解也是十分重要的。
(3)完整性股权瑕疵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再完整,比如,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相分离,归由不同人享有,就容易将使股权转让存在障碍,这些权利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对受让人而言是一种瑕疵。
所以,关于股权瑕疵的问题,一方面要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另一方面可以在转让合同中要求出让方书面保证承诺:“对其出资之股权应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不存在任何违法股东义务的责任,对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第三者权利,该股权的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否则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等等。
3 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每股不得低于净资产值。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包括支付工具选择中的法律风险;支付期限选择中的法律风险;价款监管中的法律风险---将价款提前提存;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资金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能力,并确定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
4 股权置换(交叉持股)中的法律风险。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使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形成内部人控制;关联公司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小股东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因此,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对表决权的保护。
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加资产置换或股权加现金置换。
5 股权继承中面临法律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以资合性为主,不存在股权继承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有股东人格权的属性以及人格权不能被继承的法律性质,因此股权继承的程序及其方法就具有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的特殊性。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权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公允价格收购继承人继承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承认或认可。股东个人的经营才能、社会阅历乃至信誉、道德品质等因素,股东之间都是难免会考虑的。
在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措施妥善解决股权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如何继承有约定的,对这种约定,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否则,他们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应优先购买继承人本应继承的股份,再由继承人继承财产利益,如果不购买即视为其同意继承人成为股东。
6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出主体必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会会议记录;回购的前提可以概括为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应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三种情形,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不能主张回购权;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否则,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股权回购之诉,增加了股权回购的可能性。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
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无效。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在作出相关决议外,如为减资而收购或股东要求收购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注销股份,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对回购数量,法律不作强制性的规定,但公司股东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议,必须考虑到现金流量和债务承担能力问题。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有一个特殊的限制,如果是属于给予职工股份奖励原因的回购,其回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且所收购的股份必须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批露规范,容易导致少数内幕人士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炒作,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7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
(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优先权的取得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下的含义包括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不能做狭隘的理解。如果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低于第三人,就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优先购买权的丧失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对不同取得方式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不同的放弃条件和方式。(1)明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普通外部转让中,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明确表示,否则就有权继续主张优先购买权。(2)默示放弃中的法律风险。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股权时,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的相关问题予以限制,包括转让的对象、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的,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8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
(1)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必须是国家的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的主体。
(2)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引起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评估机构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评估程序中的法律风险;评估方法选择中的法律风险;资产和负债剥离中的法律风险。
(3)房地产手续变更中的法律风险。股权的转让,在发生合并的情况下,如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尤其在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条件下,还涉及到土地使用金的交纳问题。对此问题也应予以考虑,作出相关约定。
(4)转让方付清所有负债的法律风险。
(5)忽视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
(6)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目前国企转让呈现五种基本模式:职工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外商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层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外商和管理层持股模式中的法律风险。
(7)职工安置中的法律风险。这涉及到人力资源的整合、劳动关系的稳定等重要问题,应注意以下问题:人事档案交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保持劳动和人事关系的有效衔接;工资清欠处理中的法律风险,通常要求将转让方偿付未清偿工资作为股权交接的先决条件之一;退休人员福利保障延续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职工安置和退休人员福利保障问题的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9股权转让主体资格审查中法律风险。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因此,受让方要考察出让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等记载;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的出让资格尤为重要。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发起人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持有5%股份的股东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
第三、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 “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10股权转让中公司僵局法律风险。股权流转后,有可能发生因持股比例相对均衡,导致表决权无法形成绝对优势,在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容易出现此种情况,为此,股权的转让应全盘考虑,无论对于出让方还是受让方而言,转让比例的大小,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等,都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股权转让后,应选择合适的股权比例。同时应积极面对股权转让后出现的新 “人和”问题,应该在股权转让前进行相应的工作,作好“人和”的磨合或其他相关制度的设定,以便减少矛盾,防止出现公司经营的僵局。
11股权转让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12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出让方不仅需要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手续,还要为实际的股权行使创造条件,如原董事辞职。因此,确定合理的交割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分必要。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明确约定受让方交付转让价金和出让方交割股权的具体日期或者明确的期限,分期交付的,应当约定每期支付的具体数额以及股权交付的具体日期。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交割日的确定意味着受让方将全面行使股权,为顺利介入出让方的经营和管理,事先作好必要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事委派、董事选举安排等许多问题。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作好前期的基础准备。
(3)股权凭证监管中的法律风险。通常双方都会约定股权凭证的提存条款,约定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转移股权和支付价款义务前,将股权凭证及价款提交给双方共同选择的银行或律师事务所暂时保管,除非经过双方指定的授权代表处置,任何一方不得从保管者处领取股权凭证,并约定了具体的提取方式和违约责任。
(4)股权变更手续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后,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也将无法发生转让的效果,因为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各种证明文件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的取得与变更手续规定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仔细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应注销原出资证明、签发新出资证明、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签署章程作为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标准,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股东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2)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记名股份的取得通常以股东名册为准,不记名股份的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