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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企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企业如有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无效,对企业非常不利,所以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a)不要招用不满16岁的童工,一些特定行业规定不能招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b)不要招用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2)审查
劳动合同内容。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相政策,有无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无规避法律
行为,以确定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具体审查时重点注意两个环"
一是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二是
劳动合同
具体条款是否体现双方平等的原则。

    (3)审查劳动合同主体真实意思。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确立、变
更或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企业与劳动者签劳
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才能保证劳动合同双方
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伺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就是衡量双方当
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无违反平等自愿、协商二致原则;因为如果当事
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则就可能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现实中,劳动合同的缔结通常都是由单位提供二份合同文本,而许
多劳动者一般不愿意细看内容,只看」下工资待遇,其他就不怎么在意
因此有些用人单位的管理者,就故意利用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设置陷井
出现了一些诸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和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
危,在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
然是错误的,下面列举一些具体现象,以警示广大企业管理者:

 (1)一边倒型合同条款: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
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有关条款,而是片面地从单位利益出发,订立一些"一
边倒合同条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违法型合同条款:某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招工时,强迫劳
动者缴纳集资款或自愿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签订所谓自愿接
受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来掩盖行为的违法性。

    (3)生死型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规定,劳动者病、伤、残、亡等待遇
企业概不负责。这种合同条款,把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转嫁
给了劳动者个人,既不符合我国《宪法》和《
劳动法》的规定,
属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

 
   (4)假冒型合同条款:许多企业为对付劳动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
签订真假两份合同。"假合同"是按劳动管理部门要求,用规范的文件
签定的,用来应付检查监督;而"真合同"则是按自己的意愿同劳动者签
"定不现范或违法的劳动合可,以达到其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获取最大利
润的目的。

   (5)抵押型合同条款。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外

来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书或现金
充作抵押物,有时还扣留其平时应得的福利待遇或工资等做抵押,并在
劳动合同中制定相应的"抵押条款"。这种合同条款严重损害了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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