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劳动人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公司事务 > 劳动人事 >

东莞劳动律师提供东莞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8年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东莞劳动律师提供东莞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8年版) 东莞律师东莞劳动律师东莞劳动争议律师东莞劳动仲裁律师 

东莞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2008年版)

 1.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4月1日起,每人每月770元,

    2.东莞市2007年度全市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月平均工作天数 20.92天,工作时间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越过36小时。
    5.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正常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6.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交纳;员工个人按8%缴纳
(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如实申报,其中市属企业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镇区企业的被保险人按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征)
    7.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1)市属企业和国有企业:
   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6.5%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
    2)镇区企业:
   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市(镇)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缴费,个人不缴费。
 (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300%,超出300%部分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8.工伤保险费标准(依据东莞市社保局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
以单位所属全部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用人单位逐月缴纳。其中:
一类缴费单位(建筑、陆地运输、海运、港口、烟花爆竹、矿山、勘探、钢铁、锅炉、采石场、石油钻井、有毒气体作业、放射性作业、煤气生产加工储存、高空作业、深水作业等)为 1.5% 
二类缴费单位(加工业、制造业、机械行业、水电、邮电、供电、林业、化工、电子、医药、卷烟、二轻、房管等)为 1.0% 
三类缴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商业、供销贸易、饮食服务业、文教卫生系统、环卫、社会团体等)为 0.5%
    9.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据《东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1)起付标准:市内三级医院(含东华医院)为1000元,二级医院为90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800元;市外三级以上医院(含三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0元,一级及其它医院为1000元。低于起付标准,由个人自行支付。
    2)在职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国有企业、市属企业):
门诊由个人帐户支付,超过部分个人自付;
住院基本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000元的,社保支付80%;超过10000元, 不足或等于30000元的,支付85%;超过30000元,在职职工87%。超过最高限额由个人自付。
    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镇区企业):
住院基本医疗:超过起付标准不足或等于10000元的,社保支付80%;超过10000元,支付85%。超过最高限额由个人自付。
    10.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 

    11.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停工津贴标准(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请事假)的,相应扣除。
    12.年休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日;
    13.婚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4.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产假: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2)人工流产休假: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日。
3)产前及哺乳期待遇: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安排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15.法定医疗期(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16.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70%,五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
    2)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80%,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90%,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标准的100%。
劳动者病假期工资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
    17.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企业应支付的丧葬费和怃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6个月工资。
已纳入社会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
    18.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19.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
    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0.申请劳动争议处理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21.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