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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如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近年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作为牟利工具的例子层出不穷。商业秘密的外泄,不仅会给企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而且会在行业内发生各种各样的“大战”,使同行业间产生不正当的竞争。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都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法则,由原告承担着较重的举证义务。特别是在侵权纠纷,即缺乏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即使历经艰辛,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也难以证明损失额。因此,防范商业秘密外泄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规章制度
(一)将商业秘密纳入受法律保护的范畴
1.保存原始资料或信息,证明商业秘密为公司合法所有。保留开发、研究或获得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的各原始资料,一旦发生诉讼,公司首先需要证明的就是公司为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如果原始资料丧失,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都将不复存在。
2.采取保密措施,以证明商业秘密已经被保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上注明“机密”或“商业秘密”字样;将商业秘密放置在保险柜或加锁的文件柜,如是以软件形式存在,则需加密;在研发室或实验室添置门禁装置,仅允许少部分员工可自由出入;及时销毁载有商业秘密的作废文件等。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制定详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在公司内部严格实施。限制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人数,定期重新评估并调整必需要接触商业秘密的雇员名单;记录并保留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时间等信息。
2.对雇员进行培训。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特别是因工作本身的需要与商业秘密接触的职工,如技术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对这些职工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限制非必要的商业秘密交流。
二、健全周密的合同保密体系
(一)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公司雇员和商业伙伴,应告知其负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了竞业限制与服务期协议以外,公司与员工不得约定违约金,即在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不得设置违约金条款。但公司与其商业伙伴之间的《保密协议》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公司可在与其商业伙伴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从而加强该协议的约束力,从另一个角度保护商业秘密。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双方约定雇员离开公司后一定时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任职或自营与原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增强该协议的约束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必须给予该雇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可能无效。比如,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三、司法救济
1. 与泄密人员未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1.特殊身份人员。若泄密人员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受害公司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以公司法为主张权利的依据,须该等人员从前述行为中获益,且须提出证据证明获益的数额。
2.一般人员(包括特殊身份人员)。若涉密人员在外设立与公司范围重复等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他公司”),或被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以下简称“他公司”)聘用并不当利用受害公司的商业秘密,则可以“他公司”为被告,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二)与泄密人员已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据协议的内容,以泄密人员为被告,首先应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有证据证明利用商业秘密获利的第三方明知商业秘密来源非法的,也可以追加第三方为被告。
(三)若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可先借助于刑事法律。若公司已经初步掌握了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且已经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可以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公安、检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获取进一步的证据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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