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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3年不使用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撤销3年不使用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注册商标中的使用证据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决定一个注册商标命运的关键是使用证据的充分与否。
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因此企业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只有有实际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中产生的商业交易文书才具有证明力。
  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证据材料上要有被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不能证明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第二,证据材料上要能够显示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者。第三,证据材料必须是在所要求的连续3年期间产生的,即从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
(二)撤销3年不使用的时效规定
  关于“连续”的概念,主要指自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3年时间。在这3年时间内,商标注册人曾有任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即构成“连续3年未使用”。
(三)撤销3年不使用的举证责任
  对提出撤销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商标法对其未规定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不使用商标是一种不作为状况,他人举证是很困难的。因此在撤销3年不使用的法律实践中,实质上是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商标的所有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举证期限内必须举证其注册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一旦举证不能或举证无效,就意味着其将承担该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的后果,商标所有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商标权利自此灭失。使用最为有效的是带有商标的物证,不能确切证明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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