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入股概述
按照技术是否向公众公开和法律是否给予明确保护,技术一般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属于工业产权的一种,该技术在申请专利时一般应当向公众予以适当披露,在取得专利后则在一定期限内受法律的明文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将该项技术适用于商业目的;非专利技术是技术所有人不申请专利保护而是以专有技术或其他技术形式存在并由所有人自己保守的商业秘密,一般不会向技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披露,各国对非专利技术保护的强度也有较大差异。
无论是专利技术还是非专利技术,只要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适用于商业用途,就拥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且这种价值可以经过评估以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因如此,投资人常常以其实际拥有的技术折为出资投入公司运营,也即通常所说的技术入股。
就法律规范而言,我国关于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财政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科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 及相关实施细则。
根据前述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其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至于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是否可占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乃至35%,至今尚缺少明确规定。 但无论如何,只要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确认某股东以技术作价入股,那么该技术就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该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上,该技术还必须通过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二)技术入股简要流程
1、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入股技术评估作价 ;
2、公司股东就技术入股达成协议 ,并将该技术折合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3、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
4、以技术入股者按照出资协议将技术之权利转移给公司。
(三)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特别规定
1. 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条件
1)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
2)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3)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4)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施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
2.可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技术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力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前述范围由国家科委进行补充和修订。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组织专家委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3.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机构
1)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查认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施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查认定在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
4.高新技术成果认定时需提交文件
1)技术成果出资申请书:载明技术成果的权利状态,使用权的出让情况及其实施效果;
2)出资人对该项成果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专利权受让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3)技术入股协议书,以及公司实施该项成果的立项批文或投产计划;
4)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5)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5.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时限
1)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2)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截止前二十天报科学技术部批准。
6.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流程
1) 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确定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计划、核实高新技术的权利状态、评估高新技术的价值、签订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
2)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
3)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4)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后,公司股东应就高新技术成果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技术成果及与之相当的出资额写入章程。
5)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前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审查认定机关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6) 高新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在公司成立后,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办理高新技术成果的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技术资料,并协助高新技术成果的应用实施。
附1: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设立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
(一)技术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与同类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优势和产业应用价值;
(二)简要说明技术成果的开发过程;
(三)该项技术过去的应用效果。
三、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
(一)按照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定,详细说明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专利技术: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和最新缴纳年费记录;
计算机软件: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非专利技术:提交对该项技术秘密合法享有出资权利的声明;
植物新品种: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出资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应说明对该项技术所保留的权利情况,并提交该项技术已向他人实施许可的合同文本复印件。出资者出资入股的技术为受让的技术成果,应提交技术受让合同文本复印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公告或备案的,还应提交公告或备案记录。
四、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
(一)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技术的生产批文或投产计划;
(二)其他各出资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出资额及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三)技术评估资料:提交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
(五)中方以技术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附件2: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__科高认字200 第号
技术成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出资入股申请
材料齐备。经审查,该项技术成
果是高新技术。特此认定。
认定单位:________科学技术委员会(盖章)
200年月日
主要审查项目
企业情况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技术出资者情况 出资技术名称:出资者名称:出资者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技术协议作价金额: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其他出资者情况 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技术权益证明文件
技术成果审查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选择其中一项填写: 该技术成果属于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第____号的产品技术。 该技术成果经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并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国科发政字200第号〕。
附3:厦门市申请鉴定的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包括软件鉴定、科技成果评估、重大科技项目验收)
一、必备资料:
1、鉴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2、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自选项目可不提供);
3、研究工作报告;
4、技术研究报告;
5、查新报告(市科委成果管理部门认定委托的单位);
6、用户使用意见:
7、效益分析(包括经济社会效益、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分析预测报告);
二、视项目不同情况,需提交的材料还有:
1、测试(或检验)报告;
2、质量标准;
3、设计与工艺图表;
4、环保与劳动安全保护分析报告;
5、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材料。
三、将完整的资料报送到市科委成果处四、办理颁发的《鉴定证书》一式五份。
五、受理申请的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附件4: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成果名称:完成单位:申 请 鉴 定 单 位: (盖章)申 请 鉴 定 日 期: 申请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单位受理日期:经办人:(签字)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封面)
成 果 名 称中 文 名 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止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申 请 鉴 定 单 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 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 码 名称 单位属性 ( )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 2.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成果有无密级 () 0-无 1-有 密级 ( ) 1-秘密 2-机密3-绝密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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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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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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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人员名单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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