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的普遍特点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且往往还涉及其他专业知识,因此对代理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作者在代理这类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此结合具体案例谈谈自己的体会,就教于同行。
案情:
科技人员张某于一九九九年研究出一种新药的制备方法,且已经制备出样品并通过了初步的检验。在进一步进行新药的“中期试验”、申请新药证书、投资生产时,因缺乏资金,与某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甲公司负责新药的“中试”等各项费用,张某负责全部技术工作和申请新药证书;待新药证书申请下来之后,甲公司以现金投资800万元,张某以新药证书作为出资,合资成立一医药有限公司生产该新药。协议书签订后,开始履行较顺利,新药证书也如期申请下来了,张某还以个人名义申请了新药的生产方法专利。但甲公司却因自身资金紧张没有投资,使得医药有限公司没有成立。后张某转与他人合作。甲公司于是起诉张某,认为其与张某共同具有新药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申请专利权,张某未经其允许,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及擅自与他人合作,侵犯了其对新药技术的知识产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知识产权人身份并要求张某停止侵犯其知识产权行为。
本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被告张某皆以失败告终。最后,张某委托本所进行第二次上诉。本所在分析本案案情及有关证据情况后发现,张某之所以在前几次诉讼中败诉,主要原因有:1、没有充分利用已有证据;2、没有认清协议书的性质;3、没有有效辩论。
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证据材料进行筛选、编号、作目录,认真的分析每一份证据内容,寻找发现能够证明本案被告观点的内容。在此过程中,我们在纷杂的原始证据中,找到了三份珍贵的证据,这三份证据虽然在前几次诉讼中就已经存在并提供给法庭,但由于被告没有委托律师,不知道其真正的价值所在,没有指出其真正能够证明什么问题,也没有得到法庭的重视。这三份证据是三份关于新药初检的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本案的关键是能够证明在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时,新药技术已经存在。此三份报告出具的时间是在签订协议书之后,表面上无法证明上述问题。但经过对其内容的认真分析阅读后发现,报告的结论是在对新药试样进行了一年的时效后作出的,也就是说,报告出具日至少一年之前新药试样就已经制备出来,这足以说明在签订协议书前,新药技术就已经存在了!律师对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是律师工作的基本内容,在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中尤其重要,因为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技术知识内容,作为只有法律知识的律师来说,不愿研究或容易忽视这部分内容,而某些问题恰恰蕴涵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