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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防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防范
 
案例1:原告芳芳陶瓷厂于1993年2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营标局核准注册了"恒盛"图文组合商标。被告恒盛建材厂在芳芳陶瓷厂上述商标注册之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1998年10月26日,芳芳陶瓷厂在市场上发现被告生产的瓷砖及外包装上印有"桓盛"字样。原告以该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案例2:1998年,瑞典利乐公司在中国注册取了"利乐"商标权。后该公司发现中国某企业将"利乐"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了诉讼。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案件的交点就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更确切地讲,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中最能体现区别功能的"字号"(商号)的冲突问题。
    一、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法律含义
 
    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它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众多的企业经营行为都与字号联系在一起,象"全聚德"这样的老字号更是代表着巨大的无形财产价值。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制裁。
 
    商标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权人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对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寻求法律救济。
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权(字号权)的冲突。如案例2中其他企业将瑞典利乐公司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发生的争议。二是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如案例其中"恒盛建材厂"的企业名称与"芳芳陶瓷厂"注册的"恒盛"商标的冲突。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国家商标局主管商标的注册事宜,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企业的登记注册。这种企业名称与商标分别管理的制度必然导致二者之间冲突的存在。另外,在企业名称登记时没有与商标联合检索或者进行公示、异议等方面程序性的设置,所以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现象大量存在;对于商标注册而言,虽然在注册过程中设定了公示、异议等程序,但《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实行申请在先,而非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享有字号权的企业没有对他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不能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具有违法性,该商标将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将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一旦注册成功,企业试图撤销注册商标将是一个艰巨而漫长的过程。
 
     三、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原则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都是依法取得、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除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适用以下两个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条中提到的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即为"在先权"。在先权包括字号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著作权等等。在目前法律状态下,将他人企业字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企业名称权。但是,在先权利人证明商标注册行为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结合禁止混淆原则),则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认定侵权成立。
    (二)禁止混淆原则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1·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将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综上,当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要依据上述两原则及民法的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四、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防范与救济      
  通过法律诉讼固然能解决某些权利冲突,但由此耗费的人力财力是不可估量的。因此,企业事先来取防范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事后救济只能作为补充手段。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在名称登记的同时将"字号"申请商标注册。新公司在成立之初,"字号"一般没有经济价值。"宇号"的无形资产价值是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的提升逐渐产生的。因此,企业往往在意识到注册的必要性时为时已晚。
     (二)企业发现其"字号"己被申请商标注册,且己进人商标公告程序,应立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力争将问题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解决。
     (三)企业发现其"字号"己被核准注册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企业发现其注册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或者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几点建议除了第(一)项之外,其余均为事后救济措施。企业无论启动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还是提起诉讼,证据都是重中之重。因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适时来取防范措施仍是企业应该重视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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