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著作权/版权侵权行为,共有2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分别是《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两高2004年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包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而新的司法解释(2007年)则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新司法解释规定的以上两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较之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缩减了一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