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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需注意的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商标转让需注意的问题


    1·企业因合并、分立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因故末及
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己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但必须附送转让人主管部
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2·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应当一并转让。例如,乐清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6日将第25类注
册号为1160515的"中文+英文+文字"的商标转让给某个人,并由该人向商标
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在审查该转让申请时发现,乐清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在
类似商品上还拥有一件与申请转让商标近似的·商标,于是下发《转让申请补正
通知书》,要求一并转让。如果转让人在规定的补正期限30日内,未将该类似
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转让,商标局则对该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
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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