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茹桂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陕西高院终审维持茹桂胜诉的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茹桂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了“华山”、“独尊”等匾额和楹联,并无偿交给华山管理局。同年华山管理局将“独尊”二字刻石于华山西山门。1994年,华山管理局从《华山导游图》上提取了“华山”二字刻石于华山东山门山石上。《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封面题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和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属茹桂书写,但并未署名。
2001年,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赵养科就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将陕西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起诉于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02年7月23日,赵养科与华山公司达成协议:华山公司就长期使用赵养科“华山”作品,支付给赵养科6000元。后赵养科撤回起诉,华阴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此后,华山公司将“赵养科题”四个字署名于华山东山门“华山”刻石上。
2004年,茹桂在得知此事后,将赵养科和华山公司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更改署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2005年9月,一审法院根据茹桂申请,委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笔迹鉴定中心对刻石“华山”二字的原始著作者进行鉴定。经鉴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书写,不是赵养科所书写。
据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华山公司将华山东山门刻石上“华山”二字的署名更改为茹桂,并在媒体上刊登更正声明;赵养科在媒体上刊登书面声明,向茹桂公开道歉;赵养科赔偿茹桂实际损失52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茹桂其他诉讼请求。
赵养科不服该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月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著名书法家、西安美术学院教授、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茹桂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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