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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特许合同需注意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14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签特许合同需注意


 

  投资人在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店合同时,应从哪些方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内人士提醒投资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认真审核特许方资格

  投资人在选择加盟企业时一定要审核其资格。根据有关规定,特许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指在中国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投资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查阅特许方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地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应当在签合同至少10天前提供给投资人。

  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投资人在签订加盟企业预先准备好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预先准备好的合同并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资人一定要仔细审阅合同内容,有不同意的条款,一定要与加盟企业谈判。为了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须包括加盟企业所提供的经营技术、获得的培训等方面的条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加盟企业所赋予投资人的权利;获得的经营技术、商业秘密及经营手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指导开店准备;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剔除有侵害财产的字句

  投资人应当清楚,自己通过合同取得特许人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比如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约定的地域(或门店)之内的使用权。而门店财产(除双方特别约定之外)的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因此投资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条款中是否有侵害其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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