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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解读行李保管的法律问题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用户咨询】:
我们一家三口去某地旅游,顺便看望一位老朋友,就把用不着的单反相机和摄像机等物品装在密码箱里,寄存在酒店服务台。第二天上午,我凭取物牌去取密码箱,被告知箱子已被他人领走。我认为这是酒店管理的疏忽,他们应赔偿我全部损失。但饭店称他们保管是免费的,而且他们也并不知密码箱里装的是什么,顶多只能按照密码箱的一般价值赔偿,请问酒店的说法合法吗?
 
【东莞律师解答】:
你将密码箱交由酒店保管,你们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有关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的,保管人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提出的“保管免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该保管是酒店提供的入住服务之一,其费用包含在房费里,酒店作为有偿保管人,应承担你箱子丢失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合同法》规定,寄存贵重物品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此,酒店应就自己保管不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将面临酒店只按一般物品赔偿的法律风险。
 
【东莞律师提醒】
    寄存贵重物品应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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