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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荒山变果园 承租人诉求增值补偿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承租的土地经承租人改造升值后被政府征用的,承租人可就土地增值部分享受适当分配。2013年6月1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上屋村小组向原告谢昌荣支付征地补偿款422719元。

  2007年1月1日,原告谢昌荣与被告广昌县甘竹镇答田村上屋村小组签订《秋雨亭开发果园荒山出租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承租被告荒山用于种植南丰蜜桔,租期为50年。之后,原告投资开发了该荒山,将荒山改造成了果园。2011年,广昌县人民政府征用了包括原告果园在内的被告村小组部分土地和山场。因原告承租的山场系果园,县政府遂按园地标准28093元/亩给予了被告村小组补偿。但原告认为其承租该山场时为荒山,经过自己的开垦改造才成为了果园,如果未进行改造,被告村小组只能按林地标准9833元/亩获得土地补偿款。因此,原告谢昌荣要求被告村小组将净增值18260元/亩补偿款总额的80%分配给原告,但被告村小组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昌荣在承包该案诉争山场时,该山场为荒山,在被政府征用时则为果园,而在此次的征地补偿过程中,荒山与果园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告经过六年的承包与经营,对荒山进行了改良投入,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客观上提高了山场的土地生产能力,使山场的价值升值。正因为如此,政府以园地的标准对山场进行了补偿,而不是以原有的荒山标准予以补偿。被告村小组从土地增值款中拿出一部分给承租人谢昌荣是公平合理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支付诉争山场征地补偿款增值部分按50%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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