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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提示买卖合同中11种欺诈手段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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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这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手段之一,属于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这种欺诈手段的主要表现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手法
这种买卖合同欺诈手段也是常见的一种欺诈手段,它所引发的合同欺诈案件占整个合同欺诈案件的1/4。这种欺诈手段的表现是: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这也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手段,属于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这种手段的表现是:卖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使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做出履行之后,卖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5、专利产品谎称法
这种欺诈手段也是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这种欺诈手段的主要表现是:当事人一方(卖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卖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这种欺诈手段较少发生在大中城市,而多发生在小城市和广大乡村。
6、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这种欺诈手段是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在这种欺诈手段的使用过程当中,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7、假单位欺诈法
合同主体欺诈行为。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日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同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者是虚假的。在实践中,劳改释放分子和劳教人员常常利用这种欺诈手法骗取钱财。这种欺诈手法的表现是: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8、虚假价格欺诈法
价格条款法是指卖方使买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它主要有四个特征:
⑴ 欺诈一方(卖方)一般是商场、商店中的销售人员。这些销售人员本身并不是商场或商店的内部人员,他们只是租赁商场或商店的柜台,定期向商场或商店交付租金。当然也有商场或商店直接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活动,欺骗顾客的。
⑵ 被欺诈一方一般是顾客。由于顾客来来往往,人数众多,并且他们购买的商品的价款不多,所以受欺诈一方人数众多分散,个人损失较小。
⑶ 欺诈一方在举行“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大放血”的促销活动中,每种商品均标出两种价格:原价和现价。而实际上,这两种价格者是随意编造。
⑷ 由于现货交易,买卖双方一般是口头协议。卖方或卖主只给顾客开一发票,不另外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9、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藏性,也属于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这种欺诈手段有如下几个特征:
⑴ 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誉的假象,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
⑵ 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般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⑶ 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10、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种欺诈方法有以下特征:
⑴ 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者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被欺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又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⑵ 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的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⑶ 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货款后就携款逃走。
⑷ 这种欺诈手段使用广泛。不但大中城市有这种欺诈手段,而且小城市和广大乡村也屡见不鲜。例如某些生产企业由于产品滞销,资金周转不畅,常常装扮成求购方和推销方的双重身份,推销自己的劣质产品,使许多中介性的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11、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欺诈手段
除以上十种主要的欺诈手段外,买卖合同还有许多欺诈手法。
⑴畅销产品引诱欺诈法。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自己能提供这些商品,使对方信以为真与之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定金或预付款,待获取定金或预付款后,一走了之。
⑵广告宣传欺诈法。
欺诈方首先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广告自己的产品的不实品质、特性、用途、原产地、价格等事项,使广大消费者产生对该产品的信任而签订买卖合同,待提货之后,才发现产品质量有假。
⑶传真机欺诈法。
欺诈方先电告被欺诈方需要订购某种货物,然后利用两地之间的汇款时间差,先通过当地银行向被欺诈方汇去少量款项,获取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继而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被欺诈方。被欺诈方看到汇款单时即发货,而知道上当受骗后,所发货物已被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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