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法律完全指南
1、 什么是合同? 问:什么是合同? 问:什么是买卖合同?
2、 什么是要约?
3、 什么是要约邀请?
4、 什么是承诺?
5、 什么是格式条款?
6、 什么是缔约过失?
7、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8、 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9、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10、 什么是代位权?
11、 什么是撤销权?
12、 什么是预期违约责任?
13、 什么是买卖合同?
14、 什么是供用合同?
15、 什么是赠与合同?
16、 什么是借款合同?
17、 什么是租赁合同?
18、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19、 什么是承揽合同?
20、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21、 什么是运输合同?
22、 什么是技术合同?
23 、 什么是保管合同?
24、 什么是仓储合同?
25 、 什么是委托合同?
26、 什么是行纪合同?
27、 什么是居间合同?
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问:什么是要约?
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要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对方也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否则视为对方的新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因条件的改变面对要约的内容反悔,即所谓“一言既出,驷马难追”。
问:什么是要约邀请?
答: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问:什么是承诺?
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而且要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发生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要通知要约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对原要约的新要约。但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又不表示反对的,承诺仍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问: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格式条款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兔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兔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问:什么是缔约过失?
答: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人受有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形。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的合同虽然还没有成立,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问:什么是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l)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2)须由一方当事人先为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多有先后顺序。如法律未有规定或合同未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依交易习惯确定;(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问: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答: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当事人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可能无法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什么是代位权?
答: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问:什么是撤销权?
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中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问:什么是预期违约责任?
答: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不少国家以及一些国际公约组织规定,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法学上称之为“预期违约责任”。
答: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这一合同关系中,按照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接受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一方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特征:
(l)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买卖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所有权一并转移。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事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负有相应 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获得都以自 己的付出为代价。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事宜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
问:什么是供用合同?
答:供用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按照一定的指标向使用人提供特定的标的,另一方按实际使用数量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合同的特征:
(l)合同标的是非固体物。如电、水、气、热力等。
(2)合同标的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一个浮动的指标,将实际使用的数量作为合同履行的数量。
(3)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问:什么是赠与合同?
答:赠与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特征:
(l)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或其他部分权能。
(2)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负责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问:什么是借款合同。
答: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借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到期退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货币的一方为贷款人,借用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
(l)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在借款合同中,贷款方只能是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一级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款。
(2)借款合同有较强的计划性。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以保证国家的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
(3)合同标的物是货币。
问:什么是租赁合同?
答: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特征:
(l)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不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2)承租人只能对租赁物进行使用,不能进行处分,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形状和特性。
(3)租赁期内使用租赁物的收益妇承租人所有。
问: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l)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涉及两种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外,还有购买租赁物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
(3)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问:什么是承揽合同?
答: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 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承揽合同的特征:
(l)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承规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以能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劳动成果。
问: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答: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企业为完成约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l)合同主体的特殊性。承包人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核准,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明的专业工程建设企业。
(2)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工程建设产品。
(3)合同履行期长。
问:什么是运输合同?
答: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运输合同的特征:
(l)运输合同一般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运费等主要内容,都是由国家成交通运输部门五接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通过约定予以变更。
(2)货物运输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除直接参与签订合同的委托人和承运人外,通常还有第三人,即收货人。
(3)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它不是被运送的旅客、货物,而是运输行为本身。因此,运输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问:什么是技术合同?
答: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特征:
(l)合同标的的特殊性。技术合同的标的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技术成果,以及与此相关的协作和服务活动。
(2)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科学技术的价格没有,国家统一的定价,只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合同履行中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统一性。技术合同也涉及技术权益问题。技术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对技术成果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因此,合同履行中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具有统一性。
(4)国家强制性。涉及国家机密的技术合同,应按保密规定订立合同。
问:什么是保管合同?
答: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保管合同的特征:
(l)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2)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3)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什么是仓储合同?
答: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问:什么是委托合同?
答: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人办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一方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几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合同的特征:
(l)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合同是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委托人选定某个受托人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服务,也是完全自愿的。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 ,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问:什么是行纪合同?
答: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是一种经营活动。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特征:
(l)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行纪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理物品买卖,以及其他委托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所在。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但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人座向行纪人的经贸活动支付一定手续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问:什么是居间合同?
答: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
(l)居间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2)居间合同的目的是使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要居间成功,委托人座向居间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费用。
- 下一篇:遇到合同纠纷怎么办?
- 上一篇: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