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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那个并不浪漫的故事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重温那个并不浪漫的故事

  

  提要:10年前,一位年轻女子成了别人的情人,后因与情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身败名裂。如今,这位女子从跌倒的地方爬起来,开始了新的生活。

  对于所有沉溺在婚外情乃至非婚外情中的情人来说,这都是一个难以忘记的故事。

  在这个真实的故事中,男女主人公也曾花前月下,卿卿我我。但是,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他们最终还是吵得乌烟瘴气,甚至对簿公堂,令人啼笑皆非。

  是否热恋的时候就暗含某种打算,为日后的纷争埋下了伏笔,纷争导致的痛苦只是一种因果报应,笔者不敢妄断。但是,看完这个故事,那些依然陶醉在婚外情或非婚外情中的情人,也许会若有所思。而这,正是笔者期待的。

  婚外情:是否含有隐情

  老家在广西博白县的梁冬在海南省三亚市开办了一家诊所。随着腰包渐鼓,他的妻子一换再换。1999年初,他在广西北海购置了一套400多平方米的房子,让他的第三任妻子周莲和两个孩子居住,自己仍在三亚和北海之间来回“飞”。

  36岁的周莲是一个闲不住的女人,除了照顾两个孩子,还想办一个幼儿园。她的想法得到了梁冬的赞许。经过努力,他们找到了一位懂得幼儿教育的合作伙伴。

  她叫吴红,30岁,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娇小玲珑,能歌善舞。当时,她已经是3个孩子的母亲,刚从一段不幸的婚姻中走出来,在北海办有“银山艺术幼儿园”。

  1999年10月,双方初次见面时,吴红就一口一个地叫周莲“姐姐”。见吴红如此亲热,又是老乡,又有开办幼儿园的经验,梁冬、周莲当即与她确立了合作关系。

  梁冬放心地飞回三亚诊所上班。周莲将吴红留在家中同吃同住,共同操办幼儿园。周莲非常喜欢这个不期而遇的“妹妹”,经常赶早市买回她最爱吃的海鲜,还趁她睡觉的时候悄悄把她换下的衣服拿去洗。

  12月初,吴红向周莲请假,说是回老家取钱,正式参股经营这家幼儿园。

  据梁冬说,正是那个时候,他突然接到吴红隔海打过来的电话,听筒里传来的是吴红哽咽的声音:“姐夫,我的钱刚才被小偷扒窃了。”想着吴红是为合作开办幼儿园才被小偷盯上的,梁冬不仅好言安慰,还允诺为她垫资。

  为垫资的事,吴红两次瞒着周莲到三亚与梁冬见面。在第二次见面中,梁冬与吴红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从那以后,吴红频频飞往三亚,梁冬也频频给吴红汇款。

  2000年1月9日,新办的“滨城艺术幼儿园”在阵阵鞭炮声中开张营业。

  这年的情人节,吴红给梁冬打电话说:“你要是真心爱我,就该为我着想。我和周姐住在一起,很不方便。特别是,你回家后我还得忍受你和周姐同床共枕。”

  吴红的意思很清楚:她想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于是,梁冬又通过银行分两次汇给吴红21.35万元。吴红用这些钱购置并装修了一套房屋,还购置了全套家用电器和摩托车,房屋产权证上写着她的名字。

  此后,梁冬常常飞回北海,瞒着周莲与吴红同居。

  2000年底,他向吴红提起了休妻:“我想让你堂堂正正地做我的妻子。”

  据吴红说,她当时回应道:“做情人不是挺好吗?为何非要做夫妻呢?周姐非常贤惠,我拆散你的家,我会负疚一辈子的。”而她真实的想法是:梁冬大她20多岁,并且换过三任妻子,真的嫁给他,保不准哪天自己也会被他“休掉”。

  吴红还说,在一年多的交往中,梁冬一直欺骗她。第一次去三亚,梁冬就说,他跟周莲离婚了,只是没有公开。后来,基于吴红对周莲的了解,梁冬不得不承认没有离婚,但是他说,他们毫无感情可言,连钱都分开了,央求吴红不要离开她。

  经济纠纷:借款还是赠与

  2001年1月底,梁冬在北海探亲返回三亚时,不慎将一个笔记本丢在家中。

  周莲好奇地打开了笔记本,里面的记录让她目瞪口呆:从1999年12月19日至2000年10月,不到一年时间,梁冬偷偷给吴红电汇16次现金,共计246500元!

  周莲马上打电话责问梁冬。梁冬支支吾吾地说那是借给吴红买房子的。“那借条呢?”“没打借条,都是熟人,怎么好意思让人家写借条呢!”

  在妻子的逼迫下,梁冬不得不飞回北海,让吴红补写借条。

  “什么?你送给我的钱还让我写欠条?”吴红满腹狐疑地望着梁冬。

  梁冬解释说:“给你钱的事被我妻子发现了,你就打个借条让我蒙混过关吧!”梁冬特别强调:“你放心,只是做个样子而已,打了借条我也不会让你还钱的。”

  可是,无论梁冬怎样央求,吴红就是不肯写借条。他们之间第一次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在周莲看来,吴红勾引了自己的丈夫,还不肯还钱,太可恶了。于是,她三天两头来到吴红家吵闹。为此,吴红不得不离开了这个新家以及两家幼儿园,回到了博白县父母的家中。

  5月的一天,梁冬给吴红打电话,请她到一家酒店吃饭。在推杯换盏中,梁冬切入了正题:“你借了我24万多元,不立个字据,叫我怎么对老婆圆场?”梁冬请来作陪的两个“朋友”也神情专注地看着她。

  吴红心中有数,不慌不忙地说:“梁先生大概喝醉了吧?我什么时候向你借过一分钱?”

  原来,那两个陌生人是梁冬请来做“见证”的律师。正是他们为梁冬炮制了一份“借款见证书”。当然,这些都是后来闹上法庭她才清楚的。

  随后,吴红就接到了海城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书副本。

  在这份起诉书中,梁冬、周莲联名起诉吴红,要她分文不少地归还246500元“欠款”。

  法庭上,吴红与这对夫妻唇枪舌剑,斗勇斗智。昔日的感情荡然无存。

  梁冬首先陈述了16次“借钱”给吴红的时间、每笔数额和支付方式,还出示了汇款凭证和两个律师出具的“借款见证书”。

  吴红说:“我承认和梁冬做了两年的情人,我们彼此爱着对方,我会永远珍惜和感激他所给我的关爱。”然后话锋一转:“但是,每一笔汇款都是他的赠与,也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送给别人的东西怎么能要回去呢?”

  吴红还说,“借款见证书”是伪造的,应该依法追究两个律师做伪证的法律责任。汇款凭证不能当作借款的证据使用,汇款凭单里面有一栏叫做“汇款用途”,如果是借款,应当填借款,但是他没有填借款。

  梁冬夫妇的律师反驳,赠与自然是不能随便要求返还的,但吴红的身份角色很特殊,这种赠与是为了不道德的关系发生的,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吴红的代理律师认为,不应当用法律审判道德。情人跟普通人都是人,不能说普通人是好人,情人是坏人;将财产赠与普通人合法,将财产赠与情人不合法。

  吴红还说,即使违反道德,过错也是在梁冬一方。因为梁冬隐瞒了他与周莲的真实关系。

  梁冬的律师反驳说,开始交往的时候无可非议。当吴红了解了他的家庭,还继续跟他来往,还接受他的赠与,这个就有问题了。

  2001年8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将梁冬、周莲的起诉驳回。法院认为,梁冬、周莲没有证据足以证实是借款。梁冬和吴红是情人关系,梁冬汇出款项是赠与情人的行为,这种行为不违法。

  两审判决,孰是孰非

  梁冬、周莲不服,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次,他们避开了借钱不还的说法,提出了新的理由:寄给吴红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有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处理。

  这个理由让吴红感到十分意外,因为在此之前,梁冬和周莲分居,独自在三亚开诊所,24万元也都是从三亚汇过来的,梁冬还反复申明那是他自己的钱,怎么现在就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呢?为此,吴红的律师特意跑了一趟三亚,调查诊所的经营状况。

  吴红的律师说,梁冬自上世纪70年代起就在三亚开诊所,迟至1998年才跟周莲结婚,至1999年认识吴红,也就是年把时间。即使将这年的收入全部送给吴红,也不会有24万元。这24万元,显然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梁冬有权处置他的个人财产。

  但是,这个调查结论轻而易举地就被梁冬的律师化解掉了。梁冬的律师说,梁冬和周莲曾约定,把梁冬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吴红不相信,她说,和妻子感情不好的梁冬,怎么会和妻子约定,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梁冬的律师反驳道,因为夫妻关系不好就来确认每个人的收入归每个人,没有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24日,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城区法院的判决。吴红返还梁冬、周莲246500元。该院认为,这些钱是基于婚外两性关系赠与的,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而且,梁冬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妻子的合法权益,也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吴红不服二审判决,对二审判决使用的“两性关系”一词也颇为不满。她更愿意接受一审判决使用的“情人”。在她看来,“情人”是类似于“朋友”的中性词,情人间的赠与和朋友间的赠与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应该返还的不是24万元,而是属于周莲的那一半。

  2002年7月下旬,因吴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强制拍卖吴红的住宅。不知出于何种想法,周莲也来参加竞买。经过几轮角逐,她以14万元的标价买下了这套房子。

  在社会上,两种迥然不同的判决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偏重于《民法》的人认为,一审判决是正确的,赠与应该生效;偏重于《婚姻法》、尤其是看重《婚姻法》“公序良俗”条文的人则支持二审判决,认为赠与不应生效。

  就在强制执行还要继续下去的时候。2002年8月13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裁定书:此案由高院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原来,痛失房屋的吴红不甘心,向该院提起了申诉。她坚持认为,她也是受害者,因为梁冬隐瞒了他同妻子的真实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对她来讲乃是上当受骗的结果。

  吴红还对媒体说,我一次次提出分手,但梁冬每一次都苦苦哀求。直到有一天,我拨通了梁冬的电话,非常坚决地说分开。随后,就发生了他和妻子联合起诉我的事情。

  吴红还对一些媒体的片面报道发出抱怨。她说:“我最气愤的就是(媒体)说,我想去巴结这份工作,还有我穿什么薄薄的纱衣去勾引他,好像我是一个出卖肉体的坏女人。看到这样的报道,我气得连饭也吃不下。”

  对于她的申辩,许多人尤其是妇联干部持强烈的反对态度。对于即将到来的再审,他们也非常担心。他们认为,这个案子绝对不应该翻盘,否则公序良俗将不保,正常的婚姻家庭将不保。直到2002年12月29日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他们才松了一口气。

  2009年新年伊始,记者获悉,吴红开了一家美容店,又开始了新的生活。

  我们祝贺吴红的新生,在人生的道路上,谁都可能失足,只要能够爬起来,就是好样的。但是,这场纷争所引起的法律思考和人生思考,却没有终止。

 情人财产纠纷法律透视  

  近年来,夫妻一方在“婚外恋”的同时,将财物赠与“第三者”的事情屡见不鲜,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时有所见。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明,法官考量差异,导致案件处理大相径庭。因此,对这类案件做一定分析,很有必要。

  为表述上的方便,笔者将此类案件统称为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丈夫或妻子仍有可能拥有个人财产。

  因此,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按照所涉财产的性质,即按照所涉财产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而定,不能统统将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视为“擅自处分”。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该处分行为无效,接受财产的“第三者”应该返还财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合同法》,处分共有财产须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认定为无权处分;除非共有人追认,该处分行为无效。在赠与“第三者”财产案件中,一般不会发生配偶追认这种情况。同时,因为是无偿转让财产,受让的“第三者”也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关财产。

  夫妻共有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简单的“你一半,我一半”。因此,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平等享有权利,认为“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部分有效”或“处分自己的份额有效”等观点也是不成立的。

  但是,也不能说,所有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都要经过夫妻双方同意,连妻子买一瓶酱油也要出具“买酱油已经丈夫同意”的证明。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认为双方都同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第三者”也没有理由认为该赠与是夫妻双方都同意的。所以,无论“第三者”是否知道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结论:夫妻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这里的受赠人不限于“第三者”,即使受赠人与赠与人不存在“情人”关系,如赠与人的配偶提出主张,受赠人也应返还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赠与方个人财产,其配偶就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需要探讨的是,赠与人能否以“赠与行为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产。

  由于法律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因此,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交付;一旦交付,赠与人也不能反悔,除非存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有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因为这是为了与受赠人建立或保持不正当的婚外两性关系。这种关系不仅有违公序良俗,构成同居或重婚的还违法。当事人以建立或维系这种关系为赠与的条件,这种赠与行为自然无效,也应该返还。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可取。因为,这种认定与社会一般公平理念不符。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赠与有违公序良俗,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将受赠方非法所得收归国家。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更不可取。因为,争议归属的当事人尚在,法院判决收缴国库,带有刑事或行政处罚性质,似过分强调国家公权力干涉私权力,甚至有与民争利之嫌。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前面那种观点。是否这类赠与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而属于无效行为,就可以要求受赠方返还?在理论上,这还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难题。

  针对这一难题,有学者主张审判此类案件时引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以求审判实践的公正和统一。出于不法原因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在民法中称为“不法原因给付”,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主要理由在于:虽然受赠人占有受赠财产是不公平的,但在不法原因给付中,受损与受益有一定程度的互换性和不定性。

  笔者认为,总体而言,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对双方的适用机会是均等的,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具有合理性。

  结论:如果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是赠与方的个人财产,赠与合同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是,如果已经给付,就不能像处理一般无效合同那样要求返还,而应该视为不法原因给付,不予返还。

  如何判定赠与的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判定这种事实有一定难度。

  一般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处分的是某项特定财产,如特定的动产、不动产以及某项财产权利,认定它的性质并不困难,只要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一般规定即可界定。较难认定的是对金钱的处分,因为金钱不具有特定性。

  笔者认为,如果受赠人能够证明赠与人个人拥有相应数额的金钱,就可以认定赠与人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反之,如果受赠人无法证明赠与人拥有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可以认定赠与人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以赠与的金钱数额与赠与人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额相比较作为判定标准。譬如,赠与人个人拥有婚前购置的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现赠送情人10万元现金,假如受赠人不能证明赠与人个人拥有一定数额的金钱,同样应该认定赠与人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

  就《重温那个并不浪漫的故事》涉及的案子而言,如果认定梁冬处分的是夫妻共有财产,梁冬的妻子就有权主张吴红返还,而无需考虑该赠与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如认定梁冬处分的是他的个人财产,这个赠与行为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但梁冬的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梁冬不能主张返还;他的妻子因为对该财产没有权利,也不能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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