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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婚后共享房产 变更登记于姐姐名下引纷争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小红是兰兰的姐姐,二人系姐妹关系。2001年1月3日,妹妹兰兰购买房屋后准备结婚,因担心婚后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房屋登记在姐姐小红的名下。后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姐妹二人引起一场房屋所有权纠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被告小红辩称:本人购买了兰兰的房屋,并非是兰兰借用小红名义进行房屋登记,故不同意兰兰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兰兰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小红签字的声明。小红签字声明的内容是:我妹兰兰出资人民币19万元以我名义(小红)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屋。……房屋实际产权人是我妹(兰兰)个人所有,收益归我妹(兰兰)所有,我不是房屋产权人,我在今后任何时间均不对该房产拥有产权及其他任何之权利。同时兰兰陈述,2001年至今本人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亦由自己保存,故兰兰为房屋实际产权人。小红认可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保存在兰兰处,且2001年至今兰兰亦居住在诉争房屋中,但称诉争房屋是其购买,并出示房屋买卖协议书复印件1份。房屋买卖协议显示:2002年,兰兰以15万元将房屋出卖于小红。小红陈述买卖协议原件在兰兰处,协议中包括小红签字部分内容均为兰兰所写,小红认可兰兰代其签字,并主张兰兰将协议书复印件给小红时就可视为已签订协议。兰兰主张写协议是为办理房产过户至小红名下的相关手续,双方实际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小红也没有向兰兰支付过房款。小红陈述曾带15万元现金到兰兰家,在其没写收条的情况下将15万元放在兰兰家中,15万元的来源均是小红积攒的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涉诉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从2002年登记时起至今保留在兰兰处,房屋一直由兰兰占有使用,小红亦出具声明认可兰兰为涉诉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兰兰的主张。小红辩称双方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小红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为复印件且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签字均为兰兰所签,小红主张的已向兰兰支付购房款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兰兰对此不认可,故对于小红的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信。一般情况下,同一物上的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应当是一致的,但本案中兰兰保留物权的意思表示,使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在常态下统一于该诉争房屋的权利在实际中发生分离。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经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现行民法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权利的外观,把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赋予登记以公信力。但赋予登记以公信效力,仅是为保护因善意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第三人所设,而在当事人之间,登记名义人尚不能仅主张登记之公信力以否认真实权利的存在。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发生不一致时,法律注重客观事实。虽然事实物权人对不动产的支配缺少登记的公示形式,但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实物权人有合法的依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最终归属,就应当保护该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兰兰对涉诉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依据前述事实物权人的真实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兰兰要求确认自己为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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