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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少女患"恐男症" 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十五岁少女本应是在父母呵护下成长的花蕾,然而,中学生小静(化名)却因父母离异,长期随母亲生活,少与男性接触,患上了罕见的“恐男症”。无奈之下,小静的母亲潘女士将前夫秦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最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从有利于小静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由秦先生抚养小静。

  潘女士和秦先生于1997年相识结婚,次年9月生下女儿小静。2001年,潘女士与秦先生因感情不和离婚,两人约定女儿小静由潘女士抚养,秦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为了小静的成长,潘女士一直没有再婚,独自一人抚养女儿,母女二人每月仅靠潘女士打零工收入的一千余元勉强度日,生活艰难。而父亲秦先生却在与潘女士离异后很快组建了新的家庭,并育有一女,对小静鲜有关心。与母亲相依为命十几年的艰辛加之父亲对其成长的忽视,导致小静心灵受创,因为与异性接触有限加之缺少父亲关爱,小静在与男性的接触中开始产生恐慌,进而排斥,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活学习,经诊断,小静患上了“恐男症”。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的缺憾,更为了让小静健康地成长,潘女士向法院起诉,忍痛将女儿的抚养权“割让”给前夫秦先生。

  庭审中,前妻的诉求让秦先生一时转不过弯来,因为已经重新组建了家庭,他害怕小静的突然到来会打破现在的和谐,他多次向法官表示坚决不同意抚养小静。考虑到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小静的成长和未来,法官积极征询小静本人意见。经了解,法官发现,虽长期与父亲分开,但小静特别渴望父爱,希望跟父亲培养父女感情,同时缓解自己对异性的排斥心理,让自己今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已经确定子女抚养归属的,离婚后如果父母双方的实际条件发生变化,或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原已确定的抚养归属可以依法予以更改。小静已年满十五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且秦先生有工作、有收入,有抚养小静的能力,故法院判决小静今后随父亲生活,母亲潘女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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