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一方患上重病后劳动能力降低,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女方患上“红斑狼疮”疾病被丈夫抛弃的婚姻纠纷,经法院判决离婚,男方支付6万元生活抚养费。
徐某和张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初期,两人也是和和美美。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徐某经医院诊断身患红斑狼疮疾病,先后在安乡、长沙以及北京等地医院治疗也未见好转,由此夫妻关系开始不和。2009年,张某离家出走,对妻子和儿子不闻不问。徐某只好起诉求助法院,要求张某履行扶助义务并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分居有四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离婚请求应当支持。原告徐某身患重病后,被告张某没有担当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应当承担对妻子适当的扶养义务,对此判决原、被告离婚,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徐某6万元生活扶助费。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的义务时,需要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官寄语: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的义务。当一方失去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在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是送医院治疗;当配偶为限制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承担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间的结合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凭借这份感情的存在请承担起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大难当头各自飞”,否则将由法院来主持这份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