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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州法院首例判决:离婚当日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登记当天,夫妻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3年6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离婚当日夫妻一方的借款,另一方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王刚、陈丽系夫妻,于1997年1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8月22日办理离婚登记。2010年6月22日,被告王刚向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8月22日,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原告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陈丽辩称,其不知王刚借原告60000元之事,且已与王刚离婚。被告王刚未作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刚向原告借款60000元,其中50000元借款属被告王刚、陈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对50000元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离婚当天,被告王刚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一般情况下两被告在当时不可能再有共同举债的意愿,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陈丽对该款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10000元借款应由被告王刚个人偿还。遂判决被告王刚、陈丽共同偿还原告张强借款50000元,被告王刚偿还原告张强借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