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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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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债务假离婚而放弃全部财产是否有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王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郑某,女,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王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316日,王某向董某借款50万元用于招商引资,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9个月后即20031216日前偿还。然而,期满后王某一直未还钱。20042月董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与郑某共同偿还借款。因董某没有证据证明这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法院判决由王某单独偿还。20044月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却声称自己无力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郑某的《离婚证》和《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

原来两被告在20043月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约定:4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郑某分得3套产权房,王某分得1套使用权房;此外所有的存款均归郑某。这样一来,王某的财产只有一套房子,而这又是王某唯一的一套住房,无法强制执行,因而董某的债权也就无法实现。面对着两被告的《离婚证》和《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董某认为两被告是恶意躲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两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无效。

王某辩称:因借款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董某要求法院判决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郑某辩称:其与王某分居多年,对王某向董某借钱用于合作招商引资一事并不知情,而且以前的判决也认定50万元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认为自己没有还款义务。对于董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纠纷自己并不知情,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大部分财产,是王对自己的合理补偿,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是两被告恶意躲避债务。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外人无权干涉。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自己尚欠巨额债务,却在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下同妻子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放弃自己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使自己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王某的行为是以躲避债务为目的的。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表明两人并未像郑某说的那样分居多年,对王某的债务纠纷,郑某也是知道的。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应依法平均分割。王某分得的财产扣除基本的生活所需,其余部分应偿还所欠董某债务。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以本案为例,我们认为法院作出如此判断的理由在于被告郑某对王某、董某之间的债务纠纷是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其又在法庭上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因而可以认定郑某具有主观恶意。具体说来,因为先前的诉讼董某已经将王、郑两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且郑某也出庭应诉,因而这就成为董某认定被告双方存在主观恶意的最好的证明。在两被告恶意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的规定,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协议无效是完全可以的。

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如果本案的被告郑某真的不知道王、董两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仅仅是王某一人具有躲债的主观恶意,法院还能认定无效吗?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因为如果王某通过离婚的方式躲债,只有将自己的财产通过假离婚的形式转化成再婚后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才可行,而这就要保证以后王、郑两人肯定能复婚,否则王某还是损失了财产,没有真正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的话郑某肯定要对此知情,不知道的话王某的这一计划就没法操作。这与先前郑某不是恶意的假设相违背。

综合起来分析,夫妻一方想通过离婚的方式躲债,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二是配偶方对恶意躲债是完全不知情的。否则,离婚达不到躲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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