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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难点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离婚财产纠纷出现九个难点

案例:

    前妻取走了积蓄,陈某起诉工商银行要求支付储蓄款16万元以及利息。近日,石景山法院判决工商银行赔偿陈某存款5万元以及存款利息, 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原告陈某在银行开户并存款20万元。2006年9月20日取走4万元,但陈某于2007年2月再次取款时,银行告知16万元和利息已全部让人取走,这让他觉得如晴天霹雳一般。等冷静下来后,陈某得知取款的人不是别人,是其前妻李某,并且自己在离婚前将存折的密码告诉过李某。陈某与李某是在2005年8月25日结婚,在2007年2月25日离婚的,而李某就是在离婚前将存折挂失,理由为存折被盗,挂失后又分数次将16万元取走。

    李某离婚后消失了,陈某经过咨询后认为银行在办理挂失、解挂等手续上违反规定,才导致钱被取走,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也觉得冤枉,说自己按照相关手续办理,没有过错,储蓄款被取走是陈某疏于管理所致,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商银行在办理解除挂失程序时,未留存上述身份证件复印件,在解挂身份验证程序中存在疏于审查的瑕疵履行行为,故商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陈某由于泄密而存在违反储蓄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存款人泄露密码和被告工商银行未完全、适当履行身份证件审核义务,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东莞律师分析:
 
    目前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九个审理难点。
    一是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区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时,往往以当事人提供的购物票据作为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主要依据。这种简单、原始的方法在多数案件中因当事人举证困难而陷入尴尬。

    二是房屋产权的归属。福利分房制度取消后,商品房成为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价格居高不下、且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房屋产权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由于涉及购房贷款等问题,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成为法院审理的一个难点。

    三是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往往具有预先性、隐蔽性等特点,另一方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法院也无法做出真实的判断。

    四是股份、股票等财产的分割。以公司股份、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财产其价值常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诉讼中,当事人的诉求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或股市行情的变化发生一定反复。此外,在公司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直接判决股份转让又有侵犯其他股东利益之嫌。

    五是继承、受赠所得财产的查证。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遗产,一般不会进行单方赠与或继承公证,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无从查证赠与或继承针对的是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也有当事人为躲避财产分割而放弃继承巨额财产,其放弃的真实性也无从查证。

    六是家务劳动价值的确认。在夫妻一方主要料理家务、照顾子女、赡养老人,另一方外出工作、赚钱养家的情况下,离婚案件中如何对家务劳动进行正确的确认和估价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难点。

    七是家庭财产支出的争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父母就医支付全额费用,另一方能否主张其他赡养义务人分担;一方投资经营高风险业务,另一方是否同意如何查证;一方在婚后的高消费支出,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等问题均是目前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面临的难点问题。

    八是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混合。典型的如夫妻双方婚后在原宅基地上对农村自建房屋进行翻建的,一方在离婚前往往进行恶意析产,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析产结果合法化,从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减损,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九是知识产权欲收利益的分配。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尚未取得财产收益的,是通过一次性评估予以解决还是在收益取得时另行诉讼解决,当事人往往观点不一,法院也无法确定何种方式才能更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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