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赵某欠债后离家出走,妻子程某为赵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之后,程某与赵某离婚。因赵某下落不明,债主张某将程某诉至法院,索要剩余欠款。日前,北京市密云法院判决程某偿还张某剩余欠款1500元。
程某与赵某本系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分两次向张某借款共计5200元,并于1997年5月18日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赵某出具欠条之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张某便要求当时仍是赵某妻子的程某偿还借款。自2000年开始程某用全家村承包地粮食补助钱和发的米、面等抵顶丈夫赵某欠张某的借款。2010年5月27日,程某与张某达成一致意见,将张某领取的补助款、米、面等物折抵欠款3700元,剩余1500元欠款,程某承诺等退耕还林粮食综合直补存折变更完之后偿还,并以自己的名义写下了1500元的欠条。当天,张某将1997年赵某写的借款为5200元的欠条交还给程某。此时,程某与赵某仍是夫妻。
2010年6月,程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密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依法判决准许程某与赵某离婚,因赵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无法核实,判决书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分配问题,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双方都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共同债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予以清偿。在赵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向张某借款5200元,因赵某离家出走,程某作为赵某的妻子已经用家庭财产向张某偿还了3700元,并且书面承诺等退耕还林手续存折变更完之后偿还剩余的1500元借款,程某应该遵守该承诺及时归还借款。程某后虽与赵某离婚,但离婚判决书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且夫妻离婚的事实亦不影响债权人对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故程某仍然应该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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