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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后也需谨慎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离婚协议签后也需谨慎
【用户咨询】:
       2010年6月,我和前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将婚后购买的住房赠与给儿子,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我带着儿子住在该房屋中,丈夫则搬到了单位的宿舍。现在,我前夫已再婚,并要求我返还房子,我该怎么办?
 
【东莞律师解答】:
       你和你前夫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将住房赠与给儿子,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你和前夫并没有将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产权没有转移。你们也未就该协议进行公证,因此,你前夫是有权撤销该赠与的。但是该套住房是你和你前夫结婚后购买的住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前夫撤销赠与后,你有权主张该房产中属于你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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