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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四大错误观念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错误观念一:先提出离婚财产分配上会吃亏
律师意见: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的地位平等。离婚时要分清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处理财产和谁先提出离婚关系不大。
 
错误观念二: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
律师意见:这种认识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个途径,没有第三条路。
 
错误观念三:家人不同意,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
律师意见: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法院对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外,一般不会征求双方父母亲属的意见。
 
错误观念四:离婚后,如对之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
律师意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归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可以探望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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