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军与玲是一对恋人并已同居,军的奶奶同意给10万元给他买房,于是军让奶奶把钱汇到了玲的名下。拿到钱后二人一起到售楼处,用军的名义签了认购书,并支付了定金1万元。然而,军过了约定认购时间仍未认购该房,后来玲带着认购书以自己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购房合同及贷款、保险合同,并用军的奶奶汇来的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保险金。半年后,军的母亲要求玲给房子变更户主名,为此,军将玲告上了法庭,军认为开发商将已经卖给自己的房子未经自己同意就转卖给玲,存在过错;且购房的钱都是奶奶汇来的,玲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占为己有,因此,军要求法院确认房屋权属于自己。玲则认为,是自己签的合同和办的全部手续,还贷期间两人一直住在一起,钱也都在一起,军对此应是知道的。至此,军与玲的感情也彻底划上了句号,而分手官司却刚刚开始。
【评析】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有未婚的男女朋友以共同名义贷款买房。但一旦中途分手,实际操作中,双方既非配偶关系,又已分手,那该怎么办呢?昔日的爱巢变成了今日的“伤心地”,情人间的感情没有了,剩下的只是分割财产前火辣辣的眼神。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小件商品碍着以前的情分,不要就不要了。房子就不行了,那可是大宗消费品,动辄几十万,无法割舍。那么,类似这样的财产又该如何处置呢?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以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军与玲就属于这类情况。
当试婚分手产生财产纠纷时,一些人想通过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实这很难。因为在我国,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分手后的各式财产纠纷有时即使能拿出一些口头证明或人证,但因为并非协议,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因此最终只能由法官确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而不能作为确凿的证据。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整这种特有的非婚姻状态,法官只能参照《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去解决问题,而且能够用《婚姻法》来解决纠纷的,仅限于那些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能够被确定形成了事实婚姻的纠纷,大部分的试婚只能通过《民法》来调整,用《民法》的法条解决准婚姻的纠纷,其难度可想而知了。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是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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