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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之误区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离婚诉讼之误区


 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双方必须就离婚合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相关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当事人双方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在司法实践当中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不少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归纳起来,最突出的误解有以下几方面:
离婚误区:
一、认为提出
离婚的一方会吃亏,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财产分割时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一方是责任方或过错方,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偏向对方。这种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法官判案也是依据证据、调查到的事实和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夫妻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无利,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
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把握不当还很容易构成不法侵犯别人隐私权。
三、把赔偿作为重点,尤其是把婚外情作为请求赔偿的最重要的依据,认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婚外情对夫妻之间尤其是对非过错方的情感伤害是没有办法衡量的,因此当一方有婚外情时,另一方因为受到伤害,往往在第一时间产生强烈要求离婚的想法,同时也把注意力放在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上,或者想惩罚第三者,在这种心理支配下,受害方往往忽略了通过合理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过错方可能会少分。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分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四、分居2年就可
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或分居2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可见法律规定可以判决双方离婚的“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不管是多少年以上均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对双方均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2年一个条件。另外,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完成法定的程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应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认为分居一段时间后双方婚姻关系自动解除的看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误解必须澄清,否则极易导致此后的重婚。
五、不同意离就甭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准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六、损失损害赔偿误区,有的当事人尤其女性
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对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不少女性当事人还有较重的传统思想,在夫妻生活中,当男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有打骂、虐待等行为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或害怕男方更厉害的报复、或者担心影响对方的工作升迁等等,未及时寻求帮助,当婚姻走到尽头时,她们想到的是多年来对家庭尽心尽力的付出,而自己青春已不再。青春损失赔偿的要求因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而本应可依法请求的赔偿,因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往往很难得到保护。
财产误区:
一、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
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相反还有不少的婚姻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都承认或同意,产权登记在谁名下都没有关系。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在购买房产、投资公司等重大投资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不以夫妻自己的名义购买或投资,而是借用一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的名义,一旦双方感情破裂面临离婚,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保障。
二、
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往往会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制裁。因此当事人如有转移财产的想法就必须慎重考虑后果。
还有的当事人认为,通过
离婚分割财产后,就可以逃避债务。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还债责任,但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三、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误区。婚姻法修改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年限或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后即可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入分割,在婚姻法修正后已对上述规定予以变更,但很多当事人仍然存有这种误区。
四、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子女抚养误区:
一、
子女抚养义务误区,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如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的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育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二、探视权误区,
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侵犯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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