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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随着人们观念的日渐开放,未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本站律师也越来越多地接到关于男女同居关系的解除以及同居期间、财产争议、精神赔偿以及子女抚养争议等问题的咨询,故希望本文可以为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一、解除同居关系无需经过法定程序。

“非法同居关系”这个说法已被最高院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后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居关系”的概念所取代,在婚姻法概念中并无“非法同居”这个说法,因此非婚男女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关系在法律上称为同居关系。

 那么双方该如何解除同居关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上述规定说明一般情形之下同居关系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解除,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等同于一般情侣分手,无需经过法律上的程序。如果是同居关系的一方有配偶,那么双方均可提起解除同居关系之诉,法院应当受理。

 那么长时间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呢?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上述时间之后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形成同居关系的只要未补办结婚登记既无法以事实婚姻认定,也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即便实际同居的时间很长甚至双方已有了子女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在法律上仍是同居关系认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解除同居关系无需经过法定的程序,但双方所存有的财产争议以及子女抚养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如前述,同居关系是不受婚姻法保护的,也就是说关于婚姻法中关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应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结合该条规定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一方的个人财产仍为一方所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无法分清是否是一方财产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会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原则进行分割,也就是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并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此外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考虑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

同居生活之前双方间的赠与该如何处理呢?《若干意见》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若一方在同居生活前对另一方的赠与,该赠与无法撤销,除非赠与的一方可以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同居的一方有配偶,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双方的约定不得损害该合法配偶的权益,否则视为无效,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配偶可以作为第三人应诉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双方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在《若干意见》中也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有所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此外,抚育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是根据孩子生活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支付一方的收入水平来确定,具体数额的确定关键要看各地法院的认定标准。

如果同居关系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经济补偿问题。

    同居关系双方由于没有法定的婚姻关系因此权益受不到法律上的保护,一方往往因为感情受挫精神痛苦而向另一方提出青春损还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但提出上述要求都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即便是由于一方感情出轨才导致双方同居关系解除或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形,另一方也无法主张损害赔偿,除非是一方的暴力行为造成另一方伤害,那么受伤害一方才能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而如果同居关系解除之后一方生活艰难的话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可以得到相应的保护即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因此生活困难一方也可以提出类似于婚姻法中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的经济帮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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