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黎某于200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黎某于2010年怀孕,不久后陈某与黎某解除同居关系。2011年1月黎某生下一子小诚(化名)。同年4月,黎某携幼子来到陈某工作的地方要求陈某抚养孩子,陈某拒不承认自己是小诚生父,并决绝支付抚育费。无奈之下,黎某只得以小诚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支付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其非小诚生父,拒绝承担抚养费。黎某当庭向法院表示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但陈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审理认为:黎某虽无明确证据证明陈某是小诚生父,但其间陈某与黎某同居,黎某怀孕及生育小诚的时间可推定陈某系小诚生父可能性较大,在黎某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陈某无相反证据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认定黎某系小诚生父。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小诚至18周岁的抚养费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000元,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4年7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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