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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女性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大凡婚姻解体,受伤害的一方总是以女性居多,然而,不少女性在面临感情受伤害的同时,自己合法的财产权也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她们不得不面对“人财两空”的局面。

一份不公平的协议

家住石屏县某镇的依平是一个8岁男孩的母亲。2005年12月,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她不得不与他再次在法庭相见。

依平与丈夫是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1999年,丈夫接手一家转制企业,经过几年的经营,资产已达近百万。可是生活有了起色,丈夫就有了一位“红颜知己”,他千方百计要与发妻离婚。

经历了一长段痛彻肺腑的日子后,依平表示愿意与丈夫协议离婚。可是,丈夫却交给她一份极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丈夫在协议中声明,自己的企业是亏损的,所以他仅愿意提供给依平一幢现住的农家住宅作为补偿。依平不愿意接受这份不公平的协议,请求法院调查取证。但由于这家企业本身财务制度不规范,对外投资也无法查清,根据我国现有的证据制度,法院不能随意取证行使调查取证权。“这太不公平了!他钻法律的空子,手段太狠了。”饱受感情折磨的依平结婚十多年,含辛茹苦抚育儿子,支持丈夫创业,到头来却是“人财两空”。

侵犯财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实类似依平的情况,在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例中是很多的。女性的财产权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丈夫隐匿财产,妻子难找证据,致使妻子在离婚时与本应分得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无缘。有的家庭共有财产实际达到千万,但因为财产均掌握在男方手中,离婚时女方合法权益受损。

隐匿财产的现象为何时有发生?一位法官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个体工商户经过几年的积累发展成为拥有较大规模的私营企业家。他们中的许多人在家庭分工上,大多属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方经营企业,女方操持家务。一旦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导致离婚时,家庭的共同财产完全控制在男方手中,企业资产也全部由男方掌握。在进行离婚诉讼时,男方有备而来,有的做假账,有的干脆转移资产。“当然,一旦发现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有关专家说。但因为大多财产掌握在男方手中,要证明其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其实相当困难。

防患于未然是关键

要避免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女性应该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上采取更加主动的方式。


如今,结婚时,双方可以登记各自财产,表面看是扫了爱情的兴,谁在结婚时考虑离婚?其实这真是一件好事,只有当你身处困境时才会明白理性是多么可贵。如果家庭中女性的收入较高,夫妻采取“AA制”共同分担家里的开支也是一个好办法,人格的独立是建立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的。其次,你也可以与丈夫就婚姻中某一财产作个约定或公证,一旦婚姻触礁,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当然,女性也应自立自强,提高法律意识,让自己真正自立于社会,而不是去依靠他人。对于婚姻家庭财产权,女性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平时对家里的财产状况应做到心里有数,否则什么都放手不管,到关键时刻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就会缺乏证据。此外,一旦察觉到婚姻危机,应主动收集家庭财产的各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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