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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重新鉴定 原先鉴定不予采信
近日,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拒绝重做伤残鉴定,法院认定其原伤残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要求赔偿的证据。
2012年12月1日,黄某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途中,与迎面驶来的谢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剐碰,导致谢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谢某于当日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住院15天,花医疗费1.1万余元。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约需8000元。谢某遂起诉要求被告黄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8.1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对原告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申请重新鉴定。在选定鉴定机构和被告缴纳鉴定费用后,原告却拒不配合,以致法院依法终止重新鉴定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已经交警认定,双方无异议。原告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应按3∶7的比例分担。被告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险,故被告黄某应负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拒不配合重新鉴定,是对其构成十级伤残的主张举证不能,故对其要求被告方赔偿二次手术费、十级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