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5日23时20分许,刘某驾驶载有三人的朱某的轿车在昆山市前进西路仓基街路口与蒋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蒋某倒地头部受重伤,自行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刘某一怕母亲担心,二怕警察抓捕影响自己手上工程,便弃车而逃,随后给老乡徐某打电话要他来顶替自己,并安排他和车上的两位朋友把伤者送往医院。事后的一个多月里,刘某内心充满了矛盾,每天都寝食难安,最后终于不堪内心的煎熬折磨主动自首。投案后,刘某积极为伤者筹备赔偿金达59万元,并向伤者家属深表悔意,得到了对方的理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说法:所谓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案中,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重伤,肇事后因害怕而逃逸,且找老乡顶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刘某后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认定其为自首,对其依法减轻了处罚。刘某后来也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所以法院对刘某予以了从宽处罚。另外,该案中徐某明知刘某犯了罪,最终仍然选择冒充刘某去“顶罪”,这种包庇行为显然也已触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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