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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拒赔的理由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有不少朋友咨询,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是不是应当拒赔。律师给予了否定的答复,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当在其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交强险仍应对受害第三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并非交强险拒赔的条件。

   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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