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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闹出蹊跷"螃蟹失踪案" 索赔无据未获赔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大闸蟹作为食客的美味佳肴,其价格也是物以稀为贵,一辆厢式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上价值13万多元的螃蟹居然“不翼而飞”。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在交通事故中失踪了整车螃蟹的蹊跷案件。

  安徽女老板柯某某在常州从事水产批发生意,将美味的大闸蟹卖到以食为天的广东人餐桌上。去年10月份,正是螃蟹最肥美的季节,柯老板的生意也是红红火火,但偏偏此时突遇不测风云。在一漆黑的深夜,柯老板雇佣的驾驶员孙某开着她专门为运输水产而购买的厢式小货车,行驶到沪宁高速镇江段时发生了故障,只好停在路边检修,可不幸的事就此发生了,河南人胡某某突然一个不注意就开着大货车从后面撞了上来,硬是将厢式小货车后面的密闭箱体给撕裂开来,车上用于装螃蟹的泡沫盒子也部分散落在地,所幸没造成人员重大伤害。 

  孙某见此情形迅速快报警,报警时仅仅陈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两车追尾事故,并向接警人员描述了车牌号码,其他情形并未陈述。不到十五分钟,交警就赶到了事发地点,一看只是厢式小货车箱体被撕裂开来,不多的几只宽泡沫盒子和几只死螃蟹散落在地,再一询问双方情况,没有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也未提及其他重大财产损失。为了不至在深夜的高速公路上发生次生危险,现场处理民警在对事故现场勘察后,让涉案双方尽快撤离现场,第二日再前往事故大队进行处理。

  次日,前往事故大队进行事故处理的孙某,却意外地提出:他所运输的价值149800元的螃蟹在事故发生后“不翼而飞”。

  事故大队领导一得知这情况,感到事情重大,价值10多万元的螃蟹不见了,如果被盗了,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连忙前往涉事的厢式小货车上查看情况。10多万元的螃蟹,正常包装运输的话,涉事的厢式小货车要被装得满满当当,可到小货车上一看,连一只螃蟹都没有,有的只是码放整齐的泡沫盒子。民警回来再向现场处理事故的民警了解情况,发现根本不可能有大量螃蟹丢失。

  其后几天,孙某至事故大队不断吵闹,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根据现场看到几只螃蟹情况而写上部分螃蟹损失这一内容,对此河南人胡某不认可,一直声称事发时根本没看到螃蟹。

  双方争执不下,柯老板一纸诉状将胡某、车辆挂靠单位河南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9000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费1475元。但提交的诉状中并未主张螃蟹损失,直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她才提出要求对方赔偿螃蟹损失136400元及增氧泵损失6000元,增氧泵鉴定费325元。

  为此,柯老板提供了由驾驶员孙某自己经营的水产商行出具的螃蟹清单一份及武进区凌家塘市场孙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部出具证明一份,以此来证明螃蟹损失。

  被告胡某在与法官的电话沟通中,称柯老板的车辆中当时并没有大量的螃蟹,并因此拒不到庭,使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真假难辨。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在调取了事发当晚孙某的电话报警记录、柯某车辆评估时的照片资料,并向当晚出警民警询问后,再根据日常生活中螃蟹通常是一匹匹牢固捆扎后再码在泡沫盒子内运输这一习惯做法,初步认定,如此大量捆扎牢固的螃蟹在深夜高速公路上,不可能在短短的十几分钟里完全不见了踪影而仅留下空空的盒子,原告诉称的巨大螃蟹损失可能子虚乌有。

  因此,法官依法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但原告未能举证。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螃蟹损失136400元,与事发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陈述其螃蟹损失价值为149800元不同,给合事故发生后出警民警的陈述、事发于深夜的高速公路上、事发后第一时间原告并未向出警民警提及巨大螃蟹损失、螃蟹运输的通常方式等,法院认为对原告主张的螃蟹损失136400元,难以认定。

  作为交通事故受害方是值得同情,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能因此就将一些不存在的损失罗列进来要求对方赔偿。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最终根据现有证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柯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胡某、物流公司赔偿原告柯某某各项损失25500元,驳回柯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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