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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种田为生 遇交通事故获赔误工费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靠在家种田务农维持生计的68岁农村老汉钟某,骑摩托车时遇上交通事故,在向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等损失遭拒后,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5265.78元。

  2013年2月3日,被告谢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钟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3月5日,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2013年6月18日,原告的伤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被告谢某驾驶的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服务部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以其靠在家种田务农及做其他杂工维持生计为由,主张被告赔偿其误工费,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年满68周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拒绝赔偿原告误工费。

  法院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经于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钟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据此,原告钟某因本次事故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全部由被告谢某承担。又因被告谢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谢某赔偿。又因该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谢某的赔偿责任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不应计算原告误工费之抗辩,虽原告已年满60周岁,但其系靠在家种田务农及做其他杂工维持生计,应予以计算其误工费,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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