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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东省(东莞市)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广东省(东莞市)200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适用本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6729.3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经济特区
珠海
20949.48
汕头
12542.12
一般地区
19732.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6399.8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9779.09
经济特区
珠海
16516.77
汕头
10764.95
一般地区
15527.97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873.0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65431
经济特区
珠海
58359
汕头
27698
一般地区
40775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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