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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东莞市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东莞市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和计算标准》2008-5-302009-5-29之间适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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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5
6
7
8
9
10
主要赔偿项目
残疾赔偿金
城镇 户口
353986元
318587元
283188元
247790元
212391元
176990元
141592元
106195元
70797元
35398元
农业 户口
112480元
101232元
89984元
78736元
67488元
56240元
44992元
33744元
22496元
11248元
精神抚慰金
30000元
27000元
24000元
21000元
18000元
15000元
12000元
9000元
6000元
3000元
被扶养人
生活费用
小孩城镇户口
例如:1级=14336.87×(18-?)岁÷2人×100%   2级=14336.87×(18-?)岁÷2人×90%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小孩农业户口
例如:1级=4202.3×(18-?)岁÷2人×100%     2级=14336.87×(18-?)岁÷2人×90%    以此类推
老人城镇户口
例如:1级=14336.87×20年÷?子女×100%    2级=14336.87×20年÷?子女×90%     (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
老人农村户口
例如:1级=4202.3×20年÷?子女×100%      2级=4202.3×20年÷?子女×90%       以此类推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认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持续误工的计至定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以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根 据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 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个,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得生活自理能时为止,不能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天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宿 
150元/天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案件按1级标准计算)
说明:1、本计算表除深圳、珠海、汕头特区外,邻近东莞市的周边地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均可参照使用。
      2、2008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9.3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24元/年; 城镇及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96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336.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202.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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