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时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别条款;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则向时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004年5月6日,时某的父亲未经儿子许可,无证驾驶该车发生了车祸,经过交警部门认定,时某的父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2005年和2007年,两受害人为赔偿费用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分别以调解和判决的方式认定时某及其父亲应该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51036.89元。时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为此引起双方纠纷。
时某认为,保险公司当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他对合同的免责条款一无所知,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庭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时某认为,其在代理点办理投保手续时,只拿到了投保单和保险单,并没有拿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以就不知道保险条款上面的免责条款的存在,证明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充分说明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则明确指出,当初在填写投保单时,保险单上已注明“填写本投保单前请先详细阅读我公司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您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所做的说明。您在充分理解条款后,再填写本投保单各项内容”。
在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时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险性质,根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在车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对保险责任的定义,该案诉争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时某的父亲未经儿子同意擅自驾驶不属保险事故;其次,时某的父亲系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符合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六项所载的情形,保险车辆因被他人无证驾驶而发生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不负责赔偿。故对时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时某的诉讼请求。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提示:
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单中的各项约定,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一来可真正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二来可以使自己在使用车辆时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同时在提起诉讼前要到正规的法律机构进行咨询,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该案中时某不仅花费了相当的精力,而且还承担了2000余元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但最终却打输了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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