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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承运人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承运人是否具有赔偿责任?

  答: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乘客购票上车,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所谓客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因此,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负加重责任,除非法定事由,否则不能免除。乘客在公共汽车上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说明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旅客的主要义务,因此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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