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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擦车夹伤手指 法院审理维持工伤认定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出租车司机李某在擦拭车辆时被同事夹伤手指,被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认定为工伤,出租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件,并依法判决维持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2012年12月29日,某出租公司驾驶员李某在等待乘客时,擦拭自己营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同事褚某帮忙在车内喷玻璃水。褚某下车关车门时,车门将李某的右手中指夹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中指骨折,皮肤裂伤。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人保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怀柔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出租公司认为,李某受伤不是在营运工作中造成,而是休息时造成的,与工伤无关;另外,李某已与褚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因此,出租公司将怀柔区人保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待乘客时,在擦拭营运车辆的过程中受伤,其所受之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依法判决维持了人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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