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小邹通过老乡小祥、小武两兄弟介绍,进入吴江一家纺织企业工作。6月的一天,小邹发现一台机器有点堵,就用手去清理,左手被机器轧伤。受伤后,老板王某把小邹送到医院治疗。治疗结束后,小邹找老板王某协商工伤赔偿,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拒绝承认小邹是他单位员工。无奈之下,小邹到吴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小祥、小武作证证明小邹的员工身份,仲裁委裁决认定小邹和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老板王某坚持认为,小祥、小武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不是单位的员工,不能证明小邹的身份;并且小祥、小武是兄弟,与小邹是同乡,存在串通做伪证的可能,遂起诉到吴江法院,要求判决与小邹不存在劳动关系。
吴江法院经调查发现,虽然小邹和小祥、小武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老板王某却在保险公司为三人购买了健康意外险,并且投保的时间正好是三人到单位工作后的几天。如果三人不是单位的员工,老板为何要给他们购买保险?面对法官的提问,王老板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最终,法院判决小邹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王老板想通过否认小邹身份逃避赔偿的想法彻底落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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