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的工资待遇
【用户咨询】:
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工。2010年的一天,我在工作中受伤,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在治疗期间,我们公司只发给我最低工资作为生活费。那点生活费根本不能满足我的生活需要,我觉得公司这么对我不合理,想让他们给我多发点钱。但公司却说我这种情况属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不能跟上班时一样。请问,我们公司的说法和做法对吗?
【东莞律师解答】: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因工负伤,并经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那么你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你们公司以你在“停工留薪期”为由改变你的工资福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