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为了达到拒付劳动报酬的不法目的,在出具欠条时故意将雇员名字写成另外一个同音字,庭审中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法官最后综合双方证据认定了欠条的证明效力。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侯晓丘应向原告徐谦亮清偿欠款13500元。
原告徐谦亮诉称:2011年,被告雇佣我做工。经结算,被告侯晓丘欠我劳动报酬13500元,向我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中被告将我的名字写为“徐签亮”,当时我也没有注意,现被告矢口否认,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侯晓丘支付劳动报酬13500元。被告侯晓丘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驳回,但未提供证据。
原告徐谦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2012年7月7日被告侯晓丘的欠条一张。对该份证据,法院分析如下:原告徐谦亮持有的被告侯晓丘的欠条,欠条中写成了“徐签亮”,系靖安乡音混同所致,双方均为靖安人,应为同一人,故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对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12月,原告徐谦亮为被告侯晓丘在上海的装修工程做事。2012年7月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侯晓丘向原告徐谦亮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徐签亮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正。欠款人:侯晓丘,2012年7月7日。”因被告未支付报酬,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侯晓丘向原告徐谦亮出具的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欠条有效。原告徐谦亮有权要求被告侯晓丘清偿欠款,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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