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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几个困局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几个困局

新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新"、"群"的特点

    自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广东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度广东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超过30万件,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涉及劳动者35万人余人,标的额达90亿元。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专委会主任肖胜方表示,实际上,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到正式实施的过渡期,也就是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就呈现出大幅增长之势。

    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广州市各级法院新收劳动争议案件共7967件,审结4540件。其中,广州市中院新收2426件,同比增长88.9%。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占传统民事案件的比例在不断增大,2007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量首次超过传统民事案件收案量的一半,占比达64.4%,2008年上升到75.3%,2009年上半年为70.4%。

    在案件量呈"井喷式"大幅增长的同时,伴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这类新型案件包括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合同而要求双倍工资、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赔偿金以及因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其中,超过四成的案件涉及赔偿金纠纷,涉及工资和加班工资的案件占总量的65.2%。对此,广州市中院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一庭庭长张华解释说,许多案件中,劳动者既提出了加班工资请求,也提出了经济补偿金请求。

    "此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也是'两法'实施后的新问题,而且这类案件多为群体性纠纷。"张华说。自2008年10月受理第一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以来,广州市中院当年就受理此类案件21件,今年上半年剧增到810件。

    从近三年的数据可以发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显著增加。2007年,广州市中院新收10件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25批次共838件;2008年这一数字激增为43批次共2122件,占新收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54.5%;2009年上半年,已受理36批次共1829件。

    值得警惕的是,50件以上的群体争议案件从2007年3批次、增长到2008年的10批次,今年光上半年就已出现8批次。其中包括,涉及广州番禺潭州振裕纺织染印有限公司的707件,涉及广州万威胶业有限公司的220件,以及广州番禺启达鞋业有限公司的203件,广州市庞美灯具照明有限公司的156件。余明永表示,这一大批人数众多、涉及较大规模企业的群体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大都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处理结果有示范效应,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劳动争议案件遭遇法律适用和裁审衔接两大壁垒

    法律适用困难是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新型案件审理的突出问题。有关法律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实现了劳动争议的有法可依,然由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加上最高法院仍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以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为例,对于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关系,就存在不同的标准支付赔偿金,此前只需按一倍支付,而此后则是两倍的赔偿。张华告诉记者,这种类型的案件现在非常多见,如果都按两倍赔偿金执行,显然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在珠三角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用工现象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张华介绍说,许多行业和岗位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已约定了工作时间和报酬。然而一旦出现劳动纠纷,对于约定的工资中是否已包含超出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加班工资",双方当事人就会各执一词了。

    对于社会保险案件,目前一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但是,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只有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损失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保的工资标准致其损失三种情形,法院才予以受理。

    "实际上,在2008年5月1日前,法院对劳动社会保险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在具体审判实践中无法适用,目前广东省出台的文件,只是一个内部指导文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明永说。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中指出,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某些问题上的认识不一,如工资的保护期限问题,导致裁审标准不统一,影响力司法权威。对于工资的保护期限,法院保护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甚至更长时限的工资要求,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保护自提起仲裁之日起前两个月的工资支付请求,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已保护前1年的工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之后,部分仲裁委员会仍只支持60天内的加班工资诉求。"肖胜方说。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裁审标准不统一,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更糟糕的是,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坚持诉讼,不利于快速调解劳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由此出现了不当诉讼、缠讼,甚至催生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进而引发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据余明永介绍,现阶段不当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不当诉讼、公民代理人的职业诉讼以及律师的不当参与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和纠纷。

加强立法建立预警机制促和谐劳动关系

    肖胜方律师指出,裁审标准不一,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不同机构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知不同。在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考虑到劳动争议具有地域特点,可研究加强地方立法,以解决本地区的劳资矛盾尤其是历史遗留问题,并以地方法规取代效力层次较低的通知、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确保执法依据的权威性。

    此外,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交织着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据多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地方性规章,导致裁审标准不尽统一甚至互相矛盾,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人士建议对以往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定期梳理,及时更新,以确保劳动争议及时处理。

    "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还是'被动式介入',缺少源头上的预警机制和争议初发时的前期处理机制。"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岳经纶说。他建议健全工会制度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内部自我调节能力,并构建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网络以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员工情况加以监督,还需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劳动争议事件的隐患。

    为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广州市人大内司委有关人士建议探讨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的可行性,参照深圳、南京等地的做法,将劳动争议审判从一般民事审判中独立出来。此外,在劳动仲裁人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广东省律协劳动法专委会认为,最现实的做法是聘任人力资源管理、工会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担任兼职仲裁员,以缓解当前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的问题。

    还值得注意的是,因劳动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往往由于用人单位突然倒闭或其负责人卷款逃逸,导致劳动者权益极大受损,有关专家建议由政府财政统一拨付、专门解决工人欠薪问题的劳动争议保障基金,以避免因劳动债权无法落实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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