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对策及处理方式

文章编辑:网络编辑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离婚案件中,个别被告采取不到庭的方式迫使原告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导致原告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实现,很大程度地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要减少这种现象和解决这一问题,应当针对其形成原因,制订相应的有效措施。要调动起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要让他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要强化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体系。
 
    一是完善送达制度。现行的送达制度主要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也均有可取之处。目前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幅度较大,而法院又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如果全部实行直接送达,虽然可以较好地解决送达问题,但法院却不堪重负,无法承担如此的工作量。这几年大多数法院与当地邮政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委托邮政部门为法院进行专门送达,这一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由于送达人员素质、责任心、送达人身份等原因,这其中也有不尽责任、虚假填报等情况发生。因此,对这一方法要在继续适用的基础,提高对送达人员的要求,除完善签收人的签字手续外,还应要求注明送达情况、签收人的身份、地点,当事人拒收的理由、在场人等情况,届时,法院可以此作为缺席判决的依据。除此以外,还可以利用当前建立的大调解机制,委托地方调解机构、司法工作人员、基层组织进行送达,注明送达情况。
 
    二是核实未到庭原因,慎用公告方法。对被告未到庭的,必须核实原因,弄清真实情况,如确系被告本人不知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则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如无正当理由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在核实时,要注意方式、方法,和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还可针对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庄邻、村组干部、送达人员等,以查清被告是否知晓的真相。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找被告、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法。
 
    三是慎重处理公告案件。由于公告案件大多数被告均不到庭应诉,案件事实只有原告一方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按照目前的证据认定原则,对此类情形的证据效力及相关事实的认定上应慎重把握。如果只有原告单方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该事实不能轻易确认,同样,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认其效力。例如原告仅提供一张以被告名义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的印证,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不能确认,遇到这种情形,一是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辅助证据,二是可以将案件中止审理,或者动员原告撤诉,不能以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是建立答辩失权制度。所谓答辩失权,就是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未提出异议的,可视为对该事实的认可,也就是被告丧失了抗辩的权利。这对提高被告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改变目前的躲避、消极对待甚至对抗的局面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这个制度在目前来说,可能对被告尤其是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村群众,要求较为苛刻。他们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对法律的漠视,可能会因此导致一部分被告在程序上输了官司,但也却却是这些人在破坏着诉讼秩序,影响法律的权威。也正因为缺乏对被告的有效约束机制,无法制裁被告的恶意抵抗诉讼,才导致公告案件大量增加,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造成案件积压和消极对抗诉讼的恶性循环。
    以上是对于处理问题的建议,对于被告无正常理由的对策,在法院采到合理有效的送达方式后,如果被告仍拒不到庭,也应当及时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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