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状告村委
某地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该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 该16人因出嫁,户口仍在本村,在夫家并未分得土地,土地承包权仍然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权。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分别判决。
本案的争议点有三个:①村民委员会是不是适格的行政主体;②不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是不是符合行政决定的程序;③原告是否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偿费。
①行政主体包括两类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被授权的组织。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村委会显然不是不是一级行政机关。那么村委会是不是被授权的主体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在涉及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上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
②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依照以上法律的规定,村委会做出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合法的。
③原告是不是有权分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呢?本案被征用的土地是中有原告承包的土地和建设用地的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应该属于“需要安置的人员”那么原告就有权获得应得的土地安置费和生活补助费,而且原告的户籍仍然在该村,仍然属于该村的农业人口,村委会做出决定和程序虽然合法,但是结论是错误的,所以原告是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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